“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创新是共生的关系,只有知识产权得到强力保护,才能充分调动企业家、科研机构、科学家等对科技创新的信心”,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李世亮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着“维权成本大、周期长、赔偿少、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建议从立法上完善国家补偿性赔偿性法律制度,优化民事、行政、刑事的衔接机制,提高审判效率,真正让违法者付出高额成本,从而保护创新积极性。
《中国企业报》: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力度关系到新质生产力推行的成败,因此,请您谈谈保护知识产权,对发展新质生产力,助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李世亮:科技创新非常关键。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是提升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手段,从古到今,每一次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都离不开科技创新,这是全世界的共识。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做了一系列部署,从党的政策、国务院的文件、全国人大的修法,到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各级政府推动科技创新招标、揭榜工程,鼓励一大批科技创新项目,鼓励科学家投身科技创新,鼓励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创新,再到高校科研体制的一系列改革等。
科技创新是智力劳动,需要大量的实践和经济投入,科技成果和产权所有人一定要受到法律保护,没有法律保护,科技成果一转化,假冒伪劣产品相继出现,科技成果的生命就结束了。
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共生的关系。一个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如何,首先取决于法律体制是否有利于调动科学家等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其次是保护力度大不大,保护力度大,会推动深入创新。例如:科学家可能一辈子只专注做一项研究,如果这项研究对科研机构、个人都能够带来足够的经济支撑,科学家就不需要分心,如果相反,科学家就无法心无旁骛、无法深入创新。
从立法上完善国家补偿性赔偿性法律制度
《中国企业报》:以“平安好医生”商标侵权案件为例,为什么持续时间这么久?从司法程序上来讲,这是终审判决必须经历的程序吗?对许多企业来说,可能经不起这样的时间和精力消耗,有没什么更好的途径?
李世亮:“平安好医生”商标侵权案是2020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川渝两地法院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历经42判,历时8年,媒体报道很多,影响很大,当事双方投入了很多精力物力,侵权方也消耗了国家大量的司法资源。
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规定,是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的法院管辖。侵权企业在不同城市侵权,那么只能到相应城市打官司,到处奔波,让受害企业疲于应对。
其次,维权成本的高低还取决于各个地方的司法公正性。过去,不同地方会有一定程度的对当地企业的司法保护,这几年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大背景下,各方做了很多工作,有所改善。但是要完全破除人情,绝对一碗水端平还不太现实,这也是维权方面临的问题。
维权方去很多地方打官司,人生地不熟、出差费、诉讼费、取证的难度,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到执行,都面临着很大的难度,很多维权的企业打了一回官司,就不想打第二回。这反映了我们的制度和司法环境还要花大力气进一步优化,公正司法,还需要进一步改善,特别是在司法效率方面,由于维权和查封冻结的周期很长,甚至出现维权企业官司打完了,企业都早已经经营不下去了。
在这方面,我建议,从立法上完善国家补偿性赔偿性法律制度,优化民事、行政、刑事的衔接机制,提高审判效率,真正让违法者付出高额成本,这样才能保护知识产权,才能调动企业家、科研机构、科学家等对科技创新的信心。
赔偿性条款滞后:既没有达到补偿也没有达到惩罚
《中国企业报》: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因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受侵害方维权成本较大,但实际赔偿金额却往往较小,历时8年之久的平安好医生商标侵权案也只有300万的赔偿,在过去的法律实践中,法院判决是否以赔偿损失为主,而较少惩罚性赔款?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和实践在这方面有什么改变?在这方面您有什么建议?
李世亮: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大,这样的情况目前客观存在。党中央、国务院、各级人大都在下功夫解决,我们现在制定了很多立法,比如知识产权法等各个层面的法律,都比较完善了,但是现在我觉得主要问题在:
第一,维权周期长,比如专利纠纷,首先要通过行政程序,如果解决不了,就进入诉讼程序,通过一审二审。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涉及到技术问题,是不是侵权要通过权威机构鉴定,时间成本非常长,司法人员一般情况下很难弄清楚技术层面的问题,必须要借助第三方鉴定环节,这会增加时间成本。
第二,现在搜集证据和举证很难,有些技术要证明构成侵权,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要委托专业的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目前法律制度中的赔偿性条款滞后,既没有达到补偿,也没有达到惩罚。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严厉的国家,如果构成侵权,惩罚性的赔偿就让侵权企业破产了,违法的成本很高,但我们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亟需完善,企业维权花了很多时间和经济成本,结果赔偿的金额远远不足以弥补维权成本,根本没有补偿性更谈不到惩罚性。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第四,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有的侵权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比如侵权涉及到商业秘密、专利商标,但在实践中立案很难,因为公安机关案子多,人手不足,而且知识产权案子调查取证很难,公安机关很难界定。
第五,知识产权中有行政处罚手段,但这个手段面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周期也很长,因此行政机关在利用行政手段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时候,非常谨慎,而且行政程序对当事人来说成本也很高,特别是时间成本。
因此我认为,目前制度上规定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者的惩罚,对受侵害者的保护,但是没有有效激活,三项制度没有有效衔接和优化,给维权人造成很大的困难。我们欣喜地看到,这几年,国家层面已经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各个地方都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法院,最高院刚刚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厅,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我觉得这些举措对提高司法效率,完善立法制度,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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