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国资委副主任林益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他提交了两份提案,建议优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监管要求,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标准。
林益彬说,业绩补偿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一项重要安排,目前与之有关的证券监管规则仍采用单一、格式化的制度安排,并强制要求控股股东单方面补偿,不仅没有考虑权利义务的公平对等,也没有给予交易双方充分的自主决策权。
“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控股股东必须承担业绩补偿责任,但无法享有对等的权利。同时,简单以短期业绩调整交易价格,无法灵活设计补偿方案。此外,对承诺业绩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比较简单,其合理性仍依赖监管审核。”林益彬说,基于以上背景,建议优化对业绩补偿的监管要求,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具体包括三方面建议:
第一,允许关联性资产重组建立双向价格调节机制。根据公司属性、治理结构等情况分类监管,对于委托代理制下并不实质参与卖方经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允许安排业绩奖励,通过双向修正交易价格以维持卖方出资人、经营者和买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等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第二,简化对业绩补偿的具体要求,给予交易双方自主决策权。放宽对补偿方式、金额、期限等事项的具体要求,改由交易双方自主选择必要的价格调整手段和风险规避措施。
第三,将合理性判断交还给市场,加大对事前信息披露和事后违法查处的合规性监管。在控股股东回避表决的制度安排下,中小股东对业绩补偿的意见能够在股东大会上充分主张。将商业判断交还给市场,证券监管部门重点加强对盈利预测数据的信息披露要求,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并进一步压实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同时,对于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追责和处罚的力度。
同时,林益彬表示,在当前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的背景下,亟须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标准。
他说,“实际控制人”概念的提出,是为了遏制那些不具有控股股东之名而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主体,通过违规担保、非法转移资金、非法关联交易等方式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要求,目前市场尚缺乏统一标准。
为此,他建议,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国家出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应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至国家出资企业,充分尊重其独立法人地位,并由其独立承担在商业运营、资本运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在现有证券监管部门建立起“权力滥用禁止规则”的基础上,国资监管部门加强引导国有企业正确行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形成国资监管与证券监管之间的政策联动,正反双向共同构建行为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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