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发生,一头是权力的变质与寻租,一头是不法分子的“围猎”与诱惑。腐败分子的堕落往往有一个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伸向他们的“围猎之手”——行贿人,是重要推手之一。在腐败链条中,行贿和受贿都是权力异化的结果,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是对营商环境的破坏,更是对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的严重污染。对那些伸向公权力的“围猎”之手,党规和国法都予以了重拳出击。
贿赂行为的本质就是权钱交易,行贿诱发受贿,受贿滋生行贿,岂能“受贿落马,行贿漏网”?“围猎”现象之所以频频出现,除了利益驱动外,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许多行贿人存在着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反腐败斗争的对象主要是受贿者,行贿者只要不是公职人员,就没什么风险,即便查实了也无需付出太大代价。如果行贿的违法成本过低,行贿人的胆子就会越来越大,行贿之风就越刮越猛。在一段时间内,我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处理受贿者较多、处理行贿者较少”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连续两年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今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在深刻把握贿赂犯罪生成机理、治理规律的基础上,做出的一次政策调整,是落实反腐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要求的具体体现。
行贿严重污染政治生态,行贿人的糖衣炮弹“杀伤力”和“辐射面”不容小觑。从近些年查处的相关案件来看,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意见》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组织人事领域行贿作为查处重点,深刻反映了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政治生态好,人心就顺、正气就足;政治生态不好,就会人心涣散、弊病丛生。在正常的党内政治生活中,制度规矩严格遵守,好的传统作风得以发扬。严厉打击行贿,就是要提高执纪执法的精准性、有效性,标本兼治,彻底打消行贿人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态,维护政治生态天朗气清。
行贿换来的“特权”是对公平的践踏,即使风光一时,终将作茧自缚。只有纯洁的政商关系、健康的市场环境,才是激发活力、赢得未来的根本。一家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胜出,靠的是物美价廉的商品、细致入微的服务和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这是一种正当的、良性的市场竞争。如果有的企业,靠着成功“围猎”几个“说了算”的官员而获取竞争优势,这将使得市场竞争毫无公平公正可言,最终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意见》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对于行贿人来说,行贿就是一笔生意,前期有投入,后期要回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严厉打击行贿,就是要砸掉行贿人的“如意算盘”,让这种“投资”血本无归。如此,让权力的归权力、让市场的归市场,才能让企业在阳光下竞争,让那些真正老老实实经营、脚踏实地创新的企业获得应有的商业回报,建立起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规则,这样的市场才能有朝气和锐气,才能真正形成创新和创业的土壤。
不能把“人情文化”当成行贿的挡箭牌。我们常说,中国是个礼仪之邦,讲究人情。讲人情本身不是一件坏事,它包含着知恩图报、重情重义、亲厚和睦等美好含义。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也并不是让政府官员与企业家群体绝缘,而是要在法治框架内保持健康的关系。但行贿受贿已完全蜕化为权钱交易,行贿人挖空心思与受贿人建立起来的亲密关系无非是一张遮丑的窗户纸,是给受贿人慢慢注射的“麻醉剂”,行贿人真正在乎的并不是受贿人,而是受贿人手中的权力。在许多案例中,官员面临的“围猎之困”往往就是从“朋友”间的小恩小惠、人情往来开始的,这种建立在特殊目的之上的“朋友圈”,最后往往就会演变成“腐败圈”。
对行贿者进行严惩,是理所应当、人心所向,也是反腐败剑锋所指。但需要说明的是,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同于这两种行为同等处理,也绝不意味着限制企业发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而是要依法依纪依规,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在严厉打击行贿行为的同时,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为何有人热衷于“围猎”,而有人却甘于被“围猎”?说到底,还是利益和欲望在作祟,是因为“走了样”的权力观和“绷不紧”的防控线。严厉打击行贿,有利于清除贿赂犯罪的滋生土壤,但根本上,还是要靠领导干部头脑清醒、严于自律,始终绷紧纪律、法律之弦,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不断自警自励,提高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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