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生态环境部微信公号15日深夜消息,9月1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
消息称,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降碳增汇、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重大制度创新,是稳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继续稳妥有序推进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部表示,《管理办法》是规定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基本框架的统领性文件,对于市场启动和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抓紧完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及时发布项目设计与实施规范、项目审定与核查规则、注册登记和交易规则等配套管理制度。妥善做好项目方法学发布工作,先行择优发布一批社会期待高、技术争议小、数据质量有保障、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的项目方法学,在市场实现稳起步、稳运行后,逐步扩大自愿减排市场支持领域,强化市场功能。加快推进注册登记机构组建,建设和运行好注册登记系统。
9月1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在生态环境部8月28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刘友宾曾表示,力争今年年内尽早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的重要作用。
刘友宾介绍,近期,全国碳排放权市场启动了2021、2022年度的配额发放和履约工作,共纳入发电企业2200多家,两年度分别履约、配额清缴时间均截至2023年底,每家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
他说,为做好企业纾困,生态环境部特别研究制定了柔性履约政策,配额缺口大的企业可预支2023年度的部分配额用于当前的清缴,但此政策仅限于2021和2022年度,以后不再实施。目前,已基本完成配额发放,清缴履约工作已全面展开。此外,为进一步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完善市场功能,在夯实碳排放数据质量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还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组织编制下一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方案,研究扩大行业覆盖范围路线图。
8月17日,北京绿色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账户开立的通知》和《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交易相关服务安排的公告》称,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即日起开通开户功能,接受市场参与主体对登记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申请。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手段,有利于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支持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对减碳增汇有重要贡献的项目发展。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各类社会主体可以按照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要求,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产生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可在市场出售并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
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社会各界对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高度期待。今年7月,生态环境部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建立一整套被广泛接受、科学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制度规则和技术规范体系,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减排量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又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运行全国统一的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组建新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保障市场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这位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按照“放管服”要求,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突出交易的“自愿”属性,将社会监督作为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重要监管手段,运用市场机制推动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落实,压实项目业主、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对于交易机构,将不再通过备案形式确定多家交易机构分散交易,而是组建全国统一的交易机构,开展集中统一交易。
“能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活动种类繁多,自愿减排交易不是无差别支持所有减排活动的市场机制。”这位负责人介绍,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具有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有利于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考虑到不同用途对核证减排量的要求各有侧重,本次《管理办法》对减排量用途及相关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对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清缴抵销部分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将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抵销政策另行规定。
对于业界关注的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如何确定、如何进行监督管理的问题,生态环境部上述负责人表示,已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过反复研究,将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中的审定与核查行为作为认证认可领域的新业态,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对审定与核查机构进行从业资质的行政审批(未新设行政许可),机构准入的资质条件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生态环境部确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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