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等文件。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并强调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的关键时期,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以及从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这将是一场经济社会的系统性变革,不仅需要治理能力和体系的升级,更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
转型金融为降碳转型活动提供配套服务
自“双碳”目标提出后,多家机构对该过程所需资金进行了估计,其资金需求量多在14万亿—22万亿元左右,其中部分资金为高碳企业进行低碳转型融资需求,仅依靠政府财政投入显然无法满足需求,需要金融机构、社会投资等积极参与,由此绿色金融、转型金融、可持续金融等金融创新理念和创新产品应运而生。
自2016年绿色金融成为全球共识以来,我国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快速发展,但目前的绿色金融体系仅局限于支持符合“纯粹”绿色标准项目的投融资活动,对有低碳转型意愿的高碳企业等“棕色”项目很难获得资金支持。对此,由中美两国共同主持的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于2022年11月在G20领导人峰会上正式发布《G20转型金融框架》,引导各成员的金融监管部门建立转型金融政策,旨在推动金融支持高碳排放行业向绿色低碳转型。我国许多银行、保险公司、券商机构等相继开展了转型金融的业务。例如,2021年4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国内首批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工商银行、国开行等十余家金融机构作为主承销商积极进行市场推介。截至2022年10月,我国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规模已超700亿元,转型贴标债券规模超300亿元。在日前举行的首届国际碳中和博览会绿色金融平行论坛上,上海金融监管部门也透露正在探索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转型金融目录,多家银行将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持续为降碳转型活动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实施转型金融应处理好四组关系
虽然已有不少探索,但从转型金融实践分析,为更好发挥转型金融功能,有必要处理好以下四组关系。
首先,处理好转型金融标准中“变”与“不变”的关系。我国的绿色金融执行标准是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依据的,《目录》范围内的产业属于绿色产业,可以获得银行绿色金融信贷或者发行绿色债券。但随着生产技术和工艺的不断迭代,绿色产业本身的界定范围也在不断延伸和改变,特别是中小企业自主的节能行为更是日益广泛而无法及时纳入标准,这种不断升级的转型行为将导致国家发布的目录标准跟不上现实的变化。此外,部分金融机构限于专业知识不足,无法识别企业的转型方案是否科学可信,更加无法对未纳入标准的项目进行支持。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发布《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征求意见稿,对绿色产业的分类和定义都有明显的调整和补充,增加了煤电机组节能改造、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和数据中心节能改造等类型,显示了转型标准不断变化的信号。可以说,转型金融依据的标准必定会伴随整个转型过程,目录标准的“变化”将是常态现象。同时,对于低碳甚至零碳的环境效益目标要保持“不变”,转型金融产品要与转型效果挂钩,产生了什么样的减碳效益才匹配什么样的资金支持,减碳效益标准至少应该符合国家标杆的水平,甚至国际先进水平,才能使钱用在刀刃上,能够真正产生环境效益。
其次,处理好转型金融支持“行为”和“结果”的关系。由于转型金融是针对转型过程的金融工具,而转型过程本身就涵盖行为和结果等内涵,因此金融机构在判断是否属于“转型”时应采用全生命周期的视角。例如,当前转型情景中既包括产业链中“链主”带动的上下游协同转型,也包括服务应用场景的数字化转型。前者属于企业主体或行业进行节能降碳改造,涉及高碳行为向低碳行为的转型;后者则是通过对设备智能化改造和场景数字化转型,提升终端的算力和服务效率,实现自身改造外的场景转型,从结果看,也许服务的场景越多,节能降碳的综合效率越高。这就突破了以往通过标准“一刀切”的划分规则。金融机构在支持企业或项目时,不能仅通过有无“纯粹”的节能降碳行为来判断是否支持,而是要以更加广阔的视角,从应用场景的服务功能和服务效果等方面来综合判断转型效果。这样也能鼓励并帮助中小企业不断创新,开展大量散小的减碳活动。
第三,处理好转型金融过程中“整体”和“局部”的关系。按照绿色金融的支持标准,传统的煤电改造、煤基能源项目无法得到绿色金融的支持,这将造成一些产业转型因资金缺位而停滞。而转型金融将有效补充绿色金融支持的范围,实现经济社会各行业较为全面的转型。但根据国家发布的《2030年碳达峰行动方案》,转型过程仍然存在需要聚焦的领域,转型金融可以优先聚焦方案中重点提及的电力、钢铁、建材、石化、有色金属等五大重点行业,围绕上述行业中的能源清洁化、原料减量化、低碳技术创新、碳捕集能力开发、废材与热能回收等项目建立转型支持目录,并确保该目录下的行业转型路径已在政府和监管层面达成共识。
第四,处理好转型金融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转型金融发展,主体是金融机构和企业,但“政府端”也需要发挥政策标准制定者的功能,通过制定出台转型金融框架及实施方案,厘清转型金融服务界限,给予金融机构运用转型金融工具的明确依据。同时,政府还要公开转型项目、转型技术、转型工艺等相关信息,搭建绿色发展数据的共享平台,提供金融机构筛选项目的信息;对于技术水平、减排潜力不同的行业设置差异化的门槛指标,引入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适用于我国的转型金融支持体系,最大限度通过金融手段调动各行业转型行动积极性,推动指导转型市场主体定期披露其转型进展,形成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而转型金融的“市场端”需要创新形成金融产品增值的自循环模式,让转型金融支持的项目或资产能够可持续运行,让社会认同节能减碳的效益,使得转型成本向生产端或消费端传递,进而提升金融机构积极性,提高转型资金的使用效率。
(作者:刘瀚斌 陈诗一 作者分别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研究员;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特聘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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