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品化权益的保护成为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界颇具争议的话题,特别是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权益保护,还存在保护范围、保护客体、保护方式、保护时间等问题的分歧。如何对作品元素进行定义、规制、保护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4月19日,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权益保护研讨会在《中国企业报》中企视讯《知新大讲堂》频道举行,特邀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学者共聚一堂,深入探讨作品元素商品化权益的保护问题,以期为此类案件提供有益的解决方案。
本次研讨会由鲁迅文化基金会、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指导,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虹桥商务区投资促进与公共服务中心、上海市闵行区南虹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主办,长三角知识产权发展联盟、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协会共同协办,《中国企业报》中企视讯等媒体提供大力支持。华东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张晓东与长三角知识产权联盟秘书长郭国中共同主持研讨会。
鲁迅文化基金会会长、北京语言大学鲁迅与世界文化研究院院长周令飞,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王正志,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彭德雷,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处、投资促进与公共服务中心主任刘飞参加研讨会并致辞。
在主题演讲环节,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教授孔祥俊分享了作品元素商品化权益保护的条件和边界,国家版权局原巡视员许超深入探讨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以葵花宝典案为例,剖析作品元素商品化权益的保护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副巡视员宋健分享了关于作品名称法律保护的思考,各专家纷纷提出关于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权益保护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在嘉宾点评环节,辽宁省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沈阳工业大学中德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易玉表示,此次研讨会契合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全力支持全面创新发展”的主题,对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综合上述嘉宾的观点,易玉归纳了作品元素商品化权益的保护模式,包括独立设权保护,以及各部门法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的综合保护。他还指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作品元素的优点在于局部外观设计既不会以整体外观设计专利与产品严格绑定,便于权利积极行使,免于作品元素权利认定的责任;同时,外观设计保护从10年延展到15年,避免过度主张作品元素,从而保护公众利益。
进入第二场主题讨论,上海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原处长、二级巡视员武幼章从“娃哈哈”“十万个为什么”“郑渊洁宣布停止维权”等案例谈起,具体分析了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权益保护,华代优服版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陈婕从作品登记的重要性和作品登记相关问题两方面,深入探讨作品登记的作用,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程明菲分析了作品元素商品化权益保护案例的裁判规则。
同时,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小兵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的商品化权益保护路径,上海大学法学院校外职业导师王奎宇浅议商标授权确权中作品元素商品化权益保护,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智库专家朱妙春从判例谈我国司法实践对作品元素商品化权益保护,共同为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权益保护建言献策。
最后,信实·霍金路伟联营办公室合伙人原素雨总结道:“大家基本达成共识,作品元素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商业价值,无论是已经被商业化的价值,还是潜在的利用价值。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务中因作品标题发生争议的案件时有发生,作品标题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如何保护作品标题,这些问题的认定尚存在颇多争议,其中“五朵金花”案凸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短板。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持续完善的背景下,法律界同仁应当持续不断地探索作品元素商品化权益保护边界,共同促进知识产权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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