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炬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监事会在重大诉讼未明情况下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表示担忧。情况如下:
一、在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意见栏,我已经明确表示反对。理由如下:1、新提名董事与状告中炬高新公司的原告公司高度相关;在二审尚未结案情况下,原告公司如果掌握被告公司的决策权,可能会使中炬高新因诉讼赔偿面临破产风险。2、原董事会正在组织二审上诉,为维护中炬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努力,无罢免理由。3、在一审败诉,总经理辞职、财务与人事副总经理免职的情况下,中炬高新需要通过董事会的稳定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二、接到公司参加7月24日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后,多次索要议程安排并要求安排独立董事发言,至今未收到回复。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行政人员联系参会事宜时,被告知由于目前公司财务运作已停止,无法为独立董事订票和安排食宿,需要独立董事自行垫付。据此判断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已不正常,财务管理受到干扰。
三、中炬高新是中小股东持股70%以上的公众公司,大股东之间的争执不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中小股东权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十条明确指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对于中炬高新20年前积案的慎重处理,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
根据上述理由,考虑到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混乱局面,以及临时股东会的准备不足,在事关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诉讼尚未结案情况下,我作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在自己能够掌握的情况基础上,再次提议推迟由监事会发起并主持的本次临时股东会。
特此公告。
中炬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秦志华
202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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