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大成律师事务所“一带一路”建设研究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徐永前和数据合规专家陈福律师
编者按: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之际,金砖国家也扩容至11家并有12家等候加入,全球化新格局正在形成。金砖国家跨国公司在全球化新时代的引领作用将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数字经济风起云涌,逆势增长,体现出明显的发展韧性,成为全球经济复苏和发展的重要动力。对企业而言,如何在新阶段把握新机遇,更好融入全球竞争并发挥优势?近日,大成律师事务所“一带一路”建设研究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徐永前和数据合规专家陈福律师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说,法治化建设和律师在护航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法治合规方面将起到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并特别谈到数据资源入表后的产权保护、交易与律师职责使命。
大成律师事务所“一带一路”建设研究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徐永前
数据合规专家陈福
《中国企业报》:您刚刚参加了中国企业500强企业高峰论坛,并且做了专题发言。首先请您谈谈参加这次会议的感受。
徐永前:金砖带路全球化,百年变局开新局。世界经济结构调整大势已经形成,新一轮经济全球化以互利共赢非殖民为基本理念、以新质生产力为主导的科技产业化迅猛发展为动力、以金砖国家特别是中国的500强大企业为主体、以“一带一路”区域为重点的全球范围内的经济结构调整。2022年金砖五国的GDP总量达到了20.23万亿美元,占全球总量的约23.58%,加上刚刚扩员后的2022年数据,11国总量接近30%。G7的GDP之和43.56万亿美元,占42.87%。IMF认为,到2028年,金砖五国的这个指标将达到33.6%,G7将降至27.8%的水平。因此,综合考虑到扩容情况,2028年,上面的两个数字基本能够倒过来,即金砖11国达到40%以上,G7降至30%以下。
《中国企业报》:您多次提到全球化进程中企业的合规运营,那么在新型全球化时代和数字经济时代,这种合规运营体现出怎样的必要性?
徐永前:数字经济时代在全球化进程中企业的合规运营与以往相比更加重要。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下称“暂行规定”)。对于企业来说,《暂行规定》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创新,它开启了数据资产化、价值化大时代,促进了数据资源相关风险防控和监管。通过将数据资源纳入会计核算范畴,企业可以更好地反映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增强其信用评级和融资能力,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同时,通过加强对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企业可以更好地向投资者、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传递其对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特点的积极回应和适应,增强其品牌形象和社会责任感。此外,通过规范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企业可以防范数据资源相关的资产负债表虚增、收入虚增、成本虚减等会计造假行为,维护企业数据资源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因此,这一规定无疑增强了企业进行数据资源挖掘的动力和意愿,并促使企业更加重视数据安全和合规的问题,为企业抓住数字经济发展的机遇奠定了基础。
《中国企业报》:当前推进数字经济的法治建设建立在怎样的政策法律前提下?
徐永前:我国已经形成发展数字经济的政策法律框架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大法律为核心的法律框架体系。二是《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它提出了数据产权三权结构性分置制度与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将数据权益划分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并强调“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正是数据要素型企业构建的重要一环。三是财政部刚刚出台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中评协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暂行规定》为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指引,是重大的制度创新,它开启了数据资产化、资本化时代。通过将数据资源纳入会计核算范畴,企业可以更好地反映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增强其信用评级和融资能力,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大大增强企业进行数据资源挖掘的动力和意愿,促使企业更加重视数据安全专项合规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当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和挑战。《指导意见》就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主要包括“投权主体信息、产权持有人信息,以及权利路径、权利类型、权利范围、权利期限、权利限制等权利信息。”因此,数据资源相关的法律风险和利益需要得到有效识别、评估和保护,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数据资产合规的法律评估体系,以保障数据资源入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数据资产是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资源和财富,它可以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增强企业的信用评级和融资能力,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然而,数据资产的入表、交易、使用等过程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和挑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标准等,保证数据资源的合法性、安全性、可靠性和透明度。
《中国企业报》:形成一套标准的流程去进行数据资产的合规审查、建立一套完善的数据资产合规的法律评估体系的关键是什么?
徐永前:关键是保障数据资源入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数据资产入表是指将符合资产化条件的数据资源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使数据资源成为企业的资产。
数据资源入表后即成为数据资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要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结合数据资产特点,有三种保护方式:一是数据资产作为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保护及交易:二是数据资产作为存货(物权)保护及交易:三是数据资产以股权形式交易,这是数据资源入表到一定阶段数字资产交流的主流形式。
数据已然成为社会经济的生产要素,数据资产入表不仅可以实现企业资产增值、提高市场竞争力、繁荣数据产业,还可以实践建设数字中国和数字经济的国家战略。
《中国企业报》:数据合规是数据资源入表的前提条件,但在财政部出台《暂行规定》之前,企业做数据合规的意愿不强烈,因为很多企业认为做数据合规需要支出成本,加大企业的负担,数据合规没有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在《暂行规定》出台之后,数据资源入表成为了增加企业资产的方法,符合资产化条件的数据资源可成为企业的资产,但数据资源入表前提是企业数据治理必须合规。企业数据治理是否合规是DAC法律意见书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DAC法律意见书可以帮助企业解决数据资源入表问题。数据资产入表的合规框架都包含哪些内容?为实现数据资产入表,大成律所首次提出数据资产合规(Data Asset compliance)法律意见书(简称“DAC法律意见书”)的概念,请您就此做一个解读。
陈福:根据《指导意见》第12条的规定,数据资产的基本情况至少包含其信息属性、法律属性、价值属性等。信息属性主要包括数据名称、数据结构、数据字典、数据规模、数据周期、产生频率及存储方式等。法律属性主要包括授权主体信息、产权持有人信息,以及权利路径、权利类型、权利范围、权利期限、权利限制等权利信息。价值属性主要包括数据覆盖地域、数据所属行业、数据成本信息、数据应用场景、数据质量、数据稀缺性及可替代性等。因此,至少需要进行信息尽调与技术评估,法律尽调与合规评估,资产尽调与价值评估。
DAC法律意见书是指在数据资产入表前或者入表后数据资产交易的过程中为保障数据资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由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确保数据合规,以满足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的条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DAC法律意见书是数据资产入表的前提条件,是入表后数据资产交易的法律保障。
本团队首次提出的DAC法律意见书是在时代的背景之下应运而生,为数据资产的入表保驾护航,全方位为数据确权、数据治理、数据分类、数据入表、数据披露等提供合规、保护以及入表意见;为数据资产的流通与交易中的数据产权风险、数据合规风险、表内数据风险进行提示,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中国企业报》:DAC法律意见书对企业运营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陈福:对国有数据资产的管理和交易比一般企业面临更高要求。第一,国有数据资产的管理要坚持促进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相关部门要建立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加强对国企数据资产价值变动的监测,发现价值减损要求企业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国有数据资产的转让交易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评估程序与审批要件,防止资产损失。第三,必须提高对国有数据资产的安全防护力度,防范数据泄露、盗取、攻击等风险,避免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因此,国有企业在面对数据资产入表时,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如数据资源符合入表条件就应当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在开展数据资产管理时,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DAC法律意见书,从法律层面保护国有数据资产权益。在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时,也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DAC法律意见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律师可以审查企业的数据治理制度是否完善,数据来源是否合规,交易授权是否符合国资监管要求,为企业数据资产提供专业合规支持,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充分发挥DAC法律意见书在国企数据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IPO审核中,监管机构对企业的数据合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提问,主要关注企业的数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数据合规制度建设,数据的收集、使用与储存、关键信息基础运营者的数据合规、未来潜在的合规风险等风险。这要求企业需要对自身整个数据处理流程进行合规性检视,确保各个环节均符合监管要求,才能通过严格的审核。
在IPO审核过程中,DAC法律意见书发挥着独特而关键的作用。它可以以专业的法律视角,全面审视企业数据处理的合规状况,发现企业存在的各种数据合规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帮助企业修补合规漏洞,树立健全的数据治理机制。DAC法律意见书为企业的数据合规提供了权威的合规支撑,使企业能够通过严格的审核要求,顺利完成IPO。它既是一个企业自身数据合规的检视工具和整改指南,也是向监管机构充分展示企业数据合规状况的验证报告。因此,在新监管环境下,DAC法律意见书已成为企业IPO不可或缺的合规辅助工具。
《中国企业报》:在合规推进数据资源入表及产权交易、加快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中,律师角色的定位及作用应给予重视。
徐永前:律师在入表及经营中的服务内容包括相关数据产权证书合规审查、数据资源范围合规审查、数据资产归类合规审查、数据治理合规审查(数据来源、归属、内容管理、经营合规审查)、披露义务合规审查等等。关于股权转让中的数据合规,我们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入表后的国有股权交易。建议国务院国资委出台《通知》,完善“32号文”,解决律师的法定介入。
二是入表后的民营股权交易。建议产权交易所、大数据交易所倡导性(最终全面覆盖)引入律师的数据合规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以主持合规建设为抓手,积极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助力构建百年变局之“金砖带路全球化”新局,护航新质生产力迅猛发展,这是律师的使命担当。
DAC法律意见书不仅仅关注数据资源入表本身,更是为后续数据要素的流通与交易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为推动数据资产化、资本化、发挥数据对生产效率提升的倍增效应提供全流程的法律助力,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大前提下,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充分利用数据这一新的发展要素,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实现数字中国和数字经济的国家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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