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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多重价值彰显,完善举措仍需持续推进

——江苏三省律师事务所访谈

作者:徐苏琪 2022-08-18 10:33 来源:中国企业网 次阅读
 
家务劳动多重价值彰显,完善举措仍需持续推进

  为深入了解我国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实务方面的情况,2022年8月14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实证调研团成员来到江苏三省律师事务所,对王海霞律师进行了一次采访调研。



  01 提出补偿诉求较少,制度普及程度不高

  根据王律师的描述,目前实务工作中遇到的家务劳动补偿案件不是很多,当事人提出劳动补偿请求的情形也不是很常见。王律师认为,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对此项制度缺乏了解,即该项制度普及程度不高。

  02 支持主动适当释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针对离婚诉讼案件中法官主动援引该项制度的情况,王律师认为,法官可以在适当情况下主动提出适用该项制度。她提出,过去的《婚姻法》虽有类似的规定但并明确,《民法典》颁布之后明确了该项制度,但大多数当事人对于此项制度缺乏了解,特别是在一些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在适当的情况下向当事人释明,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也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作为律师,在办理离婚诉讼案件时,王律师会主动询问当事人在家庭生活中承担家务劳动的情况并适用该制度。一般是根据双方的工作及收入情况,特别是给没有固定工作并承担了主要家务劳动的委托人提出这项制度。

  03 家务劳动价值突出,兼具经济社会效益

  王律师认为,家务劳动的价值是不容置疑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家务劳动是家庭的分工不同,同样具有经济价值。中国的家庭传统是“男主外,女主内”,男人在外面参加社会工作,创造主要经济收入,处理家庭以外的事情,女人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照顾老人和小孩,这是夫妻双方的劳动分工。家庭的稳定为另一方创造更多的财富提供了保障,因此两者同样都有劳动价值;二是家务劳动是社会劳动的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夫妻应当平等参加社会工作,共同承担家务劳动,但总体实际上还是妻子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当一方承担了主要的家务劳动,为另一方的社会劳动提供了必要条件和后方保障时,这种家务劳动就具有了社会劳动的属性,应当视为社会劳动的组成部分。三是家务劳动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承载者。一个家庭只有处理好家庭劳动关系,才能使这个家庭更加稳定,只有和谐稳定的家庭,才能有和谐稳定的社会,家务劳动具有极高的社会和经济价值。

  同时,王律师也指出作为家庭中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面临着许多影响。一方面,承担家务劳动会占用一方的工作时间和精力,也会影响一方的收入;另一方面,过多的家务劳动也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王律师指出,双方应当合理的分配家务劳动,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04 请求过程障碍重重,数额认定亟需统一

  通过访谈,我们得知补偿请求人在请求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障碍。例如王律师所述的适用经济补偿的标准不明确、举证困难、时效不合理等问题,都为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落实带来了阻碍。

  现存的法律及相关解释并没有直接规定确定补偿数额时应该考虑哪些方面的因素,也没有具体的计算方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判断。对此,王律师认为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司法解释的形式有利于形成有法可依的统一标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其中,王律师认为在提出补偿金额意见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婚姻持续时间、家庭劳务的时间和精力、家庭劳务的效益、双方过错等。

  此外,在现有的可查阅案例中,当事人最终获得的补偿金额都较为有限,一般都在3-5万之间。王律师认为法院最终判决的离婚经济补偿金与当事人的实际付出是不匹配的,这项制度的实施,没有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与当事人的付出不能成正比。出于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角度考虑,王律师认为如果想在离婚时取得更多的财产,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能起到较好的效果。除此以外,王律师提出,离婚财产分割和离婚经济补偿金二者不应该互相干扰,不应该因为获得离婚经济补偿金而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有所减少。

  05 原则遵循男女平等,实际偏向照顾女方

  对于吉林一例丈夫提出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并获法院支持的案例,王律师表示,根据男女平等原则,男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诉求与女方提出诉求不应当有区别,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方申请的更多,应当对女方给与更多的照顾。

  06 制度改动存在优势,完善举措有待推进

  《民法典》相较之前的《婚姻法》,取消了关于适用这项制度的一种前提,即夫妻双方必须书面约定夫妻财产采取分别所有,这也是过去很多人的补偿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的原因。王律师认为这项规定的改变,有利于给予付出者应有的回报。

  域外有些国家规定,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亦可以请求补偿,而不限于离婚的情形。王律师认为这种制度适合在中国推行,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此外,王律师提出,我国可以加大对离婚经济补偿金额的提高幅度以推动该项制度的完善。

  通过与王律师的谈话,我们了解到,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认可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并承载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但出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考虑,该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举措。王律师从自身职业角度出发,引导我们从当事人角度全面思考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内涵,对我们的项目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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