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或“新法”)正式实施。新法进一步明确了董监高的履职责任风险,并且首次在立法中鼓励公司投保董责险,确立了董责险的法律地位。
新《公司法》实施在即,董责险的发展或许将进入一个新阶段。据悉,为响应这一市场变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产险”)推出针对非上市公司的专项董责险产品和服务,为行业提供先行示范。
新《公司法》施行,企业老板、董监高责任倍增
与现行有效的2018年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除了加大了对公司治理责任主体的追究力度,规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董事职位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要对其履职承担赔偿责任外,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标准和原则。
例如,董监高应当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在催缴出资、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方面如果存在失职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董监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在关联交易、获取公司商业机会、同业竞争等方面,董监高需要履行报告及审批程序,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新《公司法》对于责任追究更加精准化,强调责任落实到个人,法条中多处出现“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负有责任的董事”等表述,避免形式上的集体责任而实质上免于担责、“责任一刀切”等情形,实现精准追责,客观上大幅增加了各类公司、特别是中小型、初创型公司董监高的履职责任。
董责险再获关注,产品适配需重视
董责险是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简称,主要保障公司董监高在履职过程中,因工作疏忽、出错或不作为被追究责任时产生的法律诉讼费用及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说,之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独董制度》的出台带火了上市公司董责险的购买需求,那么新《公司法》的出台将不仅针对上市公司,还对非上市公司提出了投保董责险的要求。根据新《公司法》第193条,允许公司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即“董责险”或“D&O保险”)的方式来转移相关风险,“董责险”作为合法转移董事责任风险的有效工具也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然而从我国董责险发展历史来看,董责险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从1998年首次被引入国内以来,我国董责险发展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直到2020年4月瑞幸咖啡财务造假风波、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导致巨额赔款引发A股独董纷纷离职等案例,董责险才逐渐走红。数据显示,2024年1-6月,已有291家公司发布了拟购买或续保董责险的相关公告,较2023年同期增速达40.6%。
但从国际经验来看,我国董责险发展仍有较大增长空间,尤其是针对非上市公司群体。“除了相关主体风险认知尚有不足外,缺乏适配非上市公司投保的产品、以及市场宣传不足也是关键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重要客户部高端产品团队高级总监沈乐行对记者说。
董监高因履职承担个人责任已经不是新鲜的事物,在2024年6月17日当晚,就有某深圳企业的董事长在公司官微上称其“已濒临倾家荡产”“且不存在财务造假”。因此,公司应充分认识到董责险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减轻董监高个人的履职压力和财务风险方面可起到的作用。同时,在当前商业环境中,公司的信誉度和竞争力对于长期发展至关重要。购买董责险展示了公司对治理结构的重视和风险管理的能力,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和竞争力。
探索布局,为行业创新积累先行经验
据悉,保险市场针对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也有多类型的研讨和活动,平安产险更充分发挥了创新基因,结合新《公司法》的调整内容,率先研发并发布了更加适配非上市公司的董责险产品和方案(下称“平安非上市公司董责险”),助力广大中小企业各类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管控。
“我们看到新《公司法》的变革和对投保董责险的规定后,深感责任重大。除了自己思考如何提供更优的董责险服务外,还深入一线,通过对千余家非上市公司的调研,了解其实际风控需求,从而更好的匹配产品方案。”沈乐行说道。
据了解,平安非上市公司董责险是平安产险面向中小型非上市公司、在7月1日正式发布的新产品,除在条款设计上完整匹配新《公司法》带来的责任变革,较一般董责险而言进一步明确了针对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保障外,更创造性的采用了固定套餐方案的销售模式,避免过往董责险销售过程中投保资料多、产品定价复杂等问题,投保便捷度大幅提升。据悉,此产品已获多家非上市公司认可和采购。
“我们希望可以践行公司价值文化,把复杂留给自己、把简单递给客户。所以新产品采用固定套餐、高性价比方案,简单易懂。同时我们也标准化采用了“零免赔”的设计,确保客户董监高们的个人财务损失可以最大程度予以转嫁,给到市场省心、省时、又省钱的投保体验”。沈乐行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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