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而且特别强调了“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和保护体系不断健全、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但同时,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还相对薄弱,相应的法律法规实施起来困难重重,存在立案难、取证难、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加之当前欧美对华科技遏制不断加强,原创核心技术是高科技企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关系到国家间营商环境的竞争,关系到能否实现科技自立自强,能否在核心关键领域解决“卡脖子”问题。
全国两会即将拉开帷幕,《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黄立。今年,黄立带来的提案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他告诉记者,近几年商业秘密侵权防不胜防,侵权现象非常普遍,很多时候都是投诉无门,企业只能“吃哑巴亏”。这种现象会严重损害企业创新的热情,会极大地损害企业投入自主研发的信心和决心,进而严重影响我国的高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黄立说,造成当前商业秘密保护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
一、立案难。对商业秘密案件的立案,缺乏明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对立案要求过于苛刻,层层加码,在立案之前,就要求企业把所有将来定罪量刑的证据全部收集准备齐全。这片面加重了企业的举证责任,企业往往因此而立案无门。
二、取证难。一方面,商业秘密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另一方面,企业没有侦查取证的权力也缺乏对应的能力,这使得企业尝试以自身努力寻求救济的方式也难以实现。而公安机关严苛的立案要求,在立案之前不会采取刑事侦查措施,这亦进一步导致了取证难。
三、地方保护主义。商业秘密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润,也为当地带来了可观的GDP与就业机会,当地的政府部门基于此类种种对于权利人的诉求视而不见,更有甚者,干扰阻碍司法工作的进行。
四、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难。因为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办理非常困难,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才能办理好。这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考核而言是非常“不经济”的。
为此,黄立建议主要在五个方面加大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鼓励原创科技发展,激发民族创新活力。
一、由公安部联合国资委、工商联选取30个城市,共1000家左右高科技企业进行调查,走访,统计、分析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数量、刑事报案受理、立案及查处情况,了解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真实情况。
二、由最高检、公安部牵头制定明晰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并提出具体措施改善立案难的问题,并开展专项行动,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进行受理立案。
三、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立案标准,能立则立,该查尽查,杜绝有案不立的司法乱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整顿、问责制度。
四、在公安部举报中心企业诉求平台栏目下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或热线,企业对基层不受理的案件可以直接通过平台反映,由相关部门组织社会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走访,提供专业意见,在其提供专业意见后,再通过平台反馈举报人,或督促基层立案查处。
五、公安机关立案后,应按公安机关办案流程遵循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刑事侦查措施进行取证,不能将取证责任转移至企业,要求企业提供明显超出其能力范围外或企业不合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