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澎湃新闻记者在2023年上海司法行政“媒体大V基层行”——破产管理人专场活动上获悉,2019年9月,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成立至今,上海市破产管理人通过破产清算先后依法完成148家挤占市场资源的“三无”企业的清退,通过破产和解、重整、破产制度概括性解决债权债务的优势等方式,共促成45家企业重整、和解成功,盘活近90亿元资产,清理了结5800余户债权人逾770亿余元的债权。
纵观企业的发展历程如同人们的生命周期,总会经历“生老病死”。企业诞生可以为社会经济注入大量活力,而企业走到经营生产困境时,依法重整同样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
但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重整作为依法高效推进破产程序、优化地方营商环境的基础,显得尤为重要。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目前更被称为了“破产大管家”。
然而,对于这位“大管家”不少人会略感陌生。从学术定义解释,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可以说,合法合规的优秀破产管理人不仅可以帮助危困企业化解经营难题,更能为债权人在合理范围内争取更多的权益。反之,则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多新的困扰。
如2023年4月初,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受理了青岛海景(国际)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景”)破产清算,后指派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成清泰”)担任破产管理人,并指定唐某某为管理人负责人。
但从山东法律服务网获悉,唐某某并非众成清泰律师,而是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这就是说青岛海景的破产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所在的律所不是同一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此,青岛海景股东就唐某某涉嫌跨所执业向青岛市司法局实名举报,经青岛市城阳区司法局对举报的初步审定,认为该情况符合《山东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依规予以受理。
在上述举报未有定论之际,召开了青岛海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公布,青岛海景破产重整共有37家债权人申报了38笔债权,其中得到管理人确认的仅有14笔。而作为青岛海景股东之一的德霖集团有限公司对管理人公布的债权审查结果持有异议,该公司目前已向青岛市崂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破产管理人在会议中未公示审计、评估报告,并拒绝债权人、股东索要报告,仅现场公示了未加盖公章的审计、评估说明。该说明显示,青岛海景破产重整评估资产大于负债3.5个亿元,2023年经营状况良好,收入现金流充沛。但如此一家财务状况尚可的企业,仍进入了破产重整序列。
无独有偶,2018年7月,山西晋城中院受理澜某汽售公司破产清算,指定山西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但赵某欣、路某萍等7名债权人在当年12月向山西晋城中院提出更换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称山西某律师事务所是澜某汽售公司债权人,在债权确认过程中徇私舞弊,涉嫌亲属有债务等问题。
经山西晋城中院审理后发现,山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与债权人存在亲属关系,最终决定解除该人员在管理人中担任的职务,并要求不得参与任何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相关的工作。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能否依法、顺利推动的核心角色,依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职责主要有接管债务人、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债务人日常开支、代表参加诉讼程序等。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
一些管理人出于某些原因存在着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况,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前,管理人应做好利益冲突检索,在派出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不合规的,管理人应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并及时更换有关人员。
不过破产管理人帮助企业顺利重整的典型案例也很多。如:2023年7月31日司法部发布的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例显示,湖南省株洲市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由于近年来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进入破产程序,其中涉及多种类型债权人280余户,资产1.9亿余元,负债4.6亿余元,权益交织冲突,资债严重失衡。
但在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后,推动了企业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协调各方债权人给予时间支持,追回应收账款数千万元,并创新性引入信托计划,形成多元偿债方案,增强了债权人支持光明重机重整的信心,其生产经营状况也明显好转。
可见破产重整对于化解民营企业债务负担,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具有重要意义。破产管理人在其中可有效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帮助危困民营企业重获新生,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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