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监管大型科技公司国际会议上发表讲话,分享了中国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实践。
易纲介绍,近年来,人工智能(A)、大数据(B)、云计算(C)、分布式记账(D)、电子商务(E)等新兴技术逐渐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加速了金融创新,并催生出移动支付、网络信贷、智能投顾等新业态。中国有近10亿互联网用户,为金融科技运用奠定了基础。2019年,87%的中国消费者使用金融科技,2020年末全球前20大平台公司中,中资企业已占据五席。
在大型科技公司推动下,中国移动支付快速发展,目前普及率已达86%。二维码支付方式的普遍应用使商户无需购买受理终端等设备,大幅提高了支付时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中国移动支付和网络支付费率均不超过0.6%,用户在利用电子支付工具收款时,还可以享受定制金融产品。
中国互联网平台公司创造性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提供担保,推动线上消费快速发展。2020年中国网上零售额达12万亿元,同比增长11%。
中国大型科技公司在业务扩张过程中,客观上使偏远地区、中小企业和普通家庭获得了更多金融服务,提高了资金分配效率,促进了经济发展。在数字技术赋能下,可以实现审批、风控等信贷全流程的数字化、线上化,减少了对抵押物的依赖,较好满足了小微企业“少、频、急”的融资需求。截至今年7月末,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小微经营主体3800多万户,有效促进了就业,全国扶贫小额信贷累计发放超7100亿元,整体可持续。
同时,易纲指出,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也给中国监管当局带来了新挑战:
一是无牌或超范围从事金融业务。中国头部平台公司在开展电商、支付、搜索等各类服务时,获得用户的身份、账户、交易、消费、社交等海量信息,继而识别判断个人信用状况,以“助贷”名义与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合作,相当于未经许可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头部平台公司在同一个平台下提供理财、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放大了金融风险的跨产品、跨市场传染的可能性。
二是支付业务存在违规行为。过去,中国平台公司下设的支付机构可分别与上百家商业银行连接并开立账户,带来结算最终性问题,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部分平台公司违规将客户沉淀的备付金投资于多类金融资产。平台公司还在支付链路中嵌套“花呗”“借呗”等信贷业务,误导消费者。
三是通过垄断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平台公司天然具备“赢者通吃”属性,可能引发市场垄断,降低创新效率。国内部分平台公司通过交叉补贴等方式抢占市场,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后实行排他性政策,如排斥竞争对手进入平台、提供服务,二维码支付业务仅支持科技集团内部相关APP扫码支付等。
四是威胁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为了获得平台公司的金融服务,中国的消费者往往需要向其提供个人信息。大型平台公司存在过度收集、甚至滥用消费者信息的情况,不利于消费者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五是挑战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和竞争力。一方面,中国商业银行在服务场景和渠道、客户信息以及资金等方面曾享受显著的传统竞争优势,近年来各类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快速发展对此造成挑战,加速了银行存款的分流,但并未纳入相应的监管。另一方面,中国有约4000家中小银行,自身资源有限,只能依赖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技术和平台进行客户维护、信用分析和风险控制,可能削弱获客能力和产品竞争力。
易纲称,为了应对上述挑战,中国持续弥补监管制度的“短板”,陆续出台了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措施。在此过程中,始终秉承以下三条理念:一是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支持民营经济、互联网经济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二是不断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促进公平竞争。三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数字领域强化科技创新国际合作。
相关举措集中体现为三条监管实践:一是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二是建立适当的防火墙,避免金融风险跨部门、跨行业传播。三是断开金融信息和商业信息之间的不当连接,防止“数据-网络效应-金融业务”的闭环效应产生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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