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国内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外强内弱、两极分化”的现象。自2010年开始,有批量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取的商标和专利证书,在中国开始知识产权商业性维权,并利用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采取发律师函或警告函的方式,在中国民营企业中开展恐吓性软件推销。
2019年10月,在联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律师协会向浙江省政法委、浙江省法学会申报并完成的一号重点课题《涉外知识产权的检察与监督——以国家政治安全为视角》中,最后的结题报告中指出:“涉外知识产权国内保护现状正在危害国家政治安全。”
当然,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需要从立法和司法的层面探究,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外国申请主体在国内注册商标和专利登记时,没有审查外国申请主体的主体资格,甚至对外国申请主体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知识产权登记的授权委托书也没有进行“公证加认证”的形式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国申请主体在中国申请知识产权登记时网开一面,其结果是忽视了国家安全审查,导致了许多商业性投机者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这项制度性漏洞冒用外国申请主体的名义,在中国大量申请以商业性维权打假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专利,然后凭借这些权利证书,在中国海量维权,严重损害中国民营企业的利益,阻碍了民族工业的发展与创新。
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为提起诉讼的律师,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考虑境外当事人维权的实际,不苛求境外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
国内自然人和法人在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必须由自然人亲笔签字或法人盖章,有些地方法院还要求“当事人”亲自到立案庭面签。但对于外国诉讼主体,却可以委托中国律师“代为签署起诉状”而在中国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这就让很多人容易钻法律的空子。外国诉讼主体在中国境内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大多是以中国公民和法人为被告的,状告的是中国的公民和法人侵权并主张赔偿,给予外国诉讼主体高于国内公民和法人的诉讼待遇。正因为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涉外知识产权申请的制度性漏洞和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时的司法缺口,导致国内商业性投机者借外国人名义在中国大量申请商标和专利,借外国人名义在中国展开计算机软件的恐吓性推销,甚至有一批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借外国人名义在中国各地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商业性维权,而维权所获得的收入几乎全部被律师个人据为己有。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权利,应该受到国际法和国内法律的公平保护,但对任何私权利的保护,均应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前提。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
张民元现任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第一届全国律师服务标准化工作组(SWG19)副主任委员,是第四批国家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浙江省151世纪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宁波市领军人才。
2009年,张民元通过竞选被聘为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并在同年底在宁波东钱湖组织召开了第一届浙江省知识产权律师论坛。2010年,张民元发起组建浙江省知识产权律师讲师团,并与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发起了长达12年的浙江省知识产权宣传巡回演讲。2011年6月,浙江省知识产权律师讲师团被浙江省委宣传部授予“浙江省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2013年8月,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等26个部委联合授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先进集体”光荣称号。2014年,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以《张民元:让知识产权战略深入人心》为题进行了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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