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院与最高检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联合召开研讨会,深入探讨破产案件及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相关问题。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法院联动,察看破产管理人接收企业财产情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检察官到企业进行调查。
□清理“僵尸企业”是给市场主体“瘦身”,更是“祛病”,也是给暂时处于困境的企业一个重生机会。
□近年来,受经济形势和经济转型升级叠加影响,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数明显增多,金额指数级增长,“小众”案件不再冷门。
□江苏检察机关自上而下,不等不靠,着眼拓宽案源,纷纷迈出依法有效监督破产案件的探索步伐。
企业停产数年,员工薪资无着,债主接连堵门……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对涉及同一家企业的24件执行案件启动监督,透过“执行难”“讨薪难”表象,发现该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建议法院对企业进行破产审查,成功出清一家“僵尸企业”,企业员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好好的企业,干吗要让它破产?”在开展破产案件监督过程中,江苏检察机关的检察官们时常听到这样的疑问。企业破产总给人一种负面的刻板印象,企业负责人、企业员工乃至行政管理部门习惯于“谈破色变”。事实上,清理“僵尸企业”是给市场主体“瘦身”,更是“祛病”,也是给暂时处于困境的企业一个重生机会。2020年以来,江苏检察机关将破产案件作为落实省委重点工作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在“稳”“保”基本盘中作出检察贡献。
抓数据找行家,有效突破案源匮乏瓶颈
每逢周三,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孙晓芳就习惯性地点开法院网页,查看密密麻麻的公告栏,寻找是否有破产案件“上新”。“通过人工抓取数据,我们可以动态掌握辖区内破产案件的情况。”
能引起孙晓芳关注的案件,一般会有一些特征。比如,短期内某企业涉及的民间借贷诉讼激增;某企业出现大批职工追索劳动报酬的情况;某企业主要资产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可能资不抵债;某企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大量执行积案无法化解……这些数据均来源于权威网站的公开数据。
一般人眼中枯燥的法律术语和涉企数据,经过检察官的研判、分析、评价,综合成个性化图景,描绘出破产企业的基本轮廓,从中便不难发现检察监督的切入点。“我们通过对某家企业资产状况进行分析,发现该企业一台价值数万元的设备被查封,却不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里。我院对此发出了检察建议,该机械很快被拍卖了。”孙晓芳介绍。2020年3月至今,常熟市检察院共办理破产监督案件9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0件,均被采纳。
谈及民事监督,线索较少、案源匮乏是绕不开的话题。在破产案件检察监督方面,这一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我国企业破产法制定于1986年,但以往案件数量不多,不恰当地说,破产案件在民商事诉讼中比较小众。”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张少华说。他指出,近年来受经济形势和经济转型升级叠加影响,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数明显增多,金额指数级增长,涉案企业知名度越来越高,“小众”案件也不再冷门,渐渐进入大众视野。为应对这一趋势,2020年6月、12月,南京、苏州等地成立破产法庭,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审判力量。
检察监督如何紧跟步伐,将触角延伸到这个熟悉而陌生的领域?江苏检察机关给出答复。2020年8月,江苏省检察院出台《加强破产案件检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包含17条细则,涉及树立监督理念、明确监督思路、优化工作举措、全面沟通协调、强化组织保障等五个方面,为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破产案件监督提供了指导。江苏检察机关自上而下,不等不靠,着眼拓宽案源,纷纷迈出依法有效监督破产案件的探索步伐。
千难万难,敢于出击就不难。江苏检察机关干警既善于在海量数据里披沙拣金,也积极对接行家里手,互通有无,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南京市两级检察院走访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和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了解这两个组织自成立以来的破产案件办理情况以及管理人在履行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征询意见建议;镇江市检察院受邀列席法院主持召开的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听取破产管理人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情况报告,对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投票表决过程进行监督。
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机制,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个命题作出生动注解。2020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先后甄别研判破产监督类案件线索204件,审结66件。省检察院直接跟进指导办理案件50件,确定南京市检察院等4家单位为联系试点院。
破产程序易藏虚假诉讼,民事调查揭开沉默的真相
哥哥为何要把由弟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告到破产?一起举报线索,引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的关注。经审查,陈某凭一份与某运输公司签署的2000万元借款协议诉至法院,并提供了11张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交付借款的凭证。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弟弟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据此,法院确认双方借款事实,判决运输公司向陈某归还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一拿到判决书,陈某马不停蹄地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申请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这笔借款看似毫无破绽,但检察官却发现了疑点。起诉时,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系事后补签,作为关键证据的承兑汇票复印件绝大部分系存根联,而并非原始票据凭证。正常情况下,存根不能作为流通凭证。检察官又调来公司账册,梳理历年来累计数亿元的流水往来,未发现该笔借款。通过走访数家银行,对11张承兑汇票流转情况进行调查,真相浮出水面:其中至少13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与原告陈某无关。无锡市检察院遂对该案提出抗诉,经法院再审,原审判决被撤销。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实践中最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环节。”无锡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周杰告诉记者。此种行为在2018年9月“两高”公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有了定性。其中第一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债权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在上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无锡两级检察院以“一”带多,逐个突破运输公司破产案件背后的虚假诉讼。
为确保破产监督案件办理公开公正,无锡市检察院还创新运用了公开听证的方式。2020年9月,为厘清某大型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是否虚假申报债权,该院邀请当事人及破产企业原管理人、人民监督员到场,检察长朱良平主持这次公开听证。根据评议结果,该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江苏省破产人管理协会副秘书长、无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陈瑞表示:“破产案件关系复杂,无锡检察机关办案扎实,证据令人信服。”
线索有了,如何循迹追踪,深入监督破产案件中的违法情形?江苏省检察院充分发挥多元化监督手段作用,依法运用民事检察调查权,在破产案件监督中屡有新突破。
2020年11月,江苏省检察院与最高检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联合召开研讨会,结合民法典实施背景,深入探讨破产案件及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相关问题,以期破解监督难题。
“将破产案件监督与防范虚假诉讼结合,是一种拓展和创新。”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浩指出,破产案件是虚假诉讼高发区之一,因虚假诉讼权益受损的债权人想要得到救济,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来代表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申请检察监督。检察监督是打击虚假诉讼极为有力的手段,其核心在于充分运用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另一个突破是在支持起诉方面。泰州市某建设企业因经营困难停产,成立清算组并向法院申请破产,但王某某等21名职工被拖欠的41万余元工资却未得到清算组确认。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审查王某某等职工提供的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单等证据材料后,确认21名职工的债权真实合法,决定支持起诉。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继续跟进工资债权登记和清偿情况,21名职工拿回了欠薪。徐州等地亦有破产监督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
案例是最生动的法治实践。江苏省检察院通过推出全国各地破产案件指导性案例、省内优秀典型案例等形式,指导全省开展监督,巩固破产案件监督成果。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副厅长刘霞表示:“江苏检察机关以破产监督案件的办理为切入点,在拓宽民事检察案件范围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
清退造血两手抓,因企施策营造优质营商环境
南通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在法院有40余起诉讼纠纷,其中37起为员工讨薪案件。如皋市检察院从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涉及木业公司的案件,全面调查木业公司状况,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资产和负债状况。审查发现,该木业公司债务缠身,盘点现有资产仅数百万余元,但累计债务近千万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员工们的欠薪,即使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也很难兑现。
该破产就要破产。检察机关询问企业负责人、债权人,核实双方是否提出破产申请,建议法院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以“执转破”推动出清“僵尸企业”,破解执行难题。起初,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公司是否应该进入破产程序意见不一,检察机关会同法院积极展开沟通,组织政府机关、债权人代表、行业专家等进行科学判断,经综合评估认为该公司已不具有挽救价值。最终,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清算,公司资产分批处置完毕,共计得款550万余元。2020年12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优先清偿给付,受偿比例达70%。2021年1月,法院裁定终结该木业公司破产程序。历时两年的“无震荡无波折”式破产,得到各方一致好评。
“民事检察监督不是单打独斗。”江苏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陆军认为,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检察机关要与法院、行政机关等多部门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矛盾化解等方面形成合力,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在江苏常熟,检察机关将“造血”效能发挥到最大。“我又可以坐高铁外出谈生意了,挣了钱才能还钱嘛。”季某某得知自己的限制高消费令终被解除,长舒了一口气。
2019年12月,季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宣告破产,公司财产已全部用于清偿债务,但其本人一直被挂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常熟市检察院调查发现,季某某还同时经营多家民营企业,员工人数众多,但因被限制高消费,外出从事经营、开展企业投资等活动受到限制,企业发展受阻。经检察建议纠正,季某某被移出“黑名单”,重新投入公司经营活动。
在办理某新能源公司破产案时,面对34名企业职工60万余元工资未受偿的情况,检察机关联合多部门共同处理欠薪和人员安置问题。当了解到一名职工身患软组织恶性肿瘤,家庭陷入困境,检察机关立刻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助其暂渡难关。
“当前特殊形势下,江苏检察机关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重点做好保安全、促生产,为服务保障全省工作大局作出更大检察贡献。”江苏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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