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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2021-11-19 14:30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次阅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已经2021年11月1日省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合力,综合运用贴息、奖补、分险、增信“组合拳”,引导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实施上市挂牌补助,支持引导企业开展股权融资

  对申请在境内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200万元。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10万元,实现首次股权融资的再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脱贫县注册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5万元;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实现首次股权融资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补助标准补足差额。每年3月底前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认定、兑现资金。

  二、实施首发债券补助,支持引导企业拓展融资渠道

  引导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等方式多渠道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务融资结构。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企业,按融资金额5亿元(含)以下、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分三档,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发行费用补助。对首次通过河北股权交易所发行可转债融资且债券期限达到2年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融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发行费用补助,补助金额不高于实际发行费用,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申报,每年3月底前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审核后兑现。

  三、实施资产证券化补助,支持引导企业盘活资产融资

  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引导企业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按发行金额1‰的比例对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不超过200万元。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申报,每年3月底前会同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审核后兑现。

  四、实施定向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省级重点支持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制造业企业首贷、新增的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实施贷款贴息,其中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贴息标准上浮10%,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扩大信贷规模,每年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申报、兑付。对入选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与信息服务百强、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或项目,按不超过其新增中长期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30%给予一年期贴息,每家企业或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申报、审核认定、兑现资金。对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且估值5亿美元以上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按其新增中长期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30%给予一年期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组织申报、审核认定、兑现资金。按照国家部署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2020年底前发放的符合国家规定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分别按全额和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50%给予贴息;对2021年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每季度由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兑付经办金融机构。

  五、实施供应链融资奖励,引导缓解上游企业资金困难

  发挥应收账款融资平台作用,鼓励产业链核心企业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其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进行确权,支持上游中小微企业以其持有的核心企业应付账款融资。对成交金额增量排名全省前20位的,省级按成交金额的1‰对核心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申报,每年3月底前会同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审核后兑现。

  六、实施股权投资基金奖励,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资

  鼓励各类投资基金采用股权方式投资省内企业,对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期限满两年(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申报,每年5月底前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评审后兑现。

  七、实施融资担保奖补,激励担保机构为企业增信

  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保费补贴,财政补贴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3%。每年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申报、审核认定、兑现资金。建立融资再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对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的,按再担保机构代偿率小于1%(含)、1%-3%(含)、3%-4%(含)分档,分别给予省级再担保机构代偿额100%、80%、60%的风险补偿。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每年6月底前负责审核、兑付。

  八、实施贷款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支持企业加快科技创新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力度支持科技企业,对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企业发放的贷款,按照《河北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给予奖励和风险补偿。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申报、审核认定,每年3月底前兑现。鼓励我省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对纳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的产品,投保经银保监会备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投保企业补贴。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申报,每年6月底前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审后兑现。

  九、实施金融业务绩效奖励,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规模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河北省级分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石家庄分行、邮储银行河北省分行存量存贷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按年度贷款增量0.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河北省级分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石家庄分行、邮储银行河北省分行及我省地方法人银行制造业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增速,且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其全部贷款比重不低于上年水平的,按年度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的1‰给予奖励,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申报上年度奖励资金,每年3月底前会同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审核后兑现。实施金融创新奖励,对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数字经济、制造业金融、小微金融、涉农金融、普惠金融、直接融资等重点金融服务领域进行创新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性评审方式,每年评选10个金融创新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申报、评审,每年5月底前兑现。

  十、实施“政银保”奖补,鼓励市县政府与金融机构协同创新

  持续推进“政银保”融资试点工作,推动各级政府、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协同创新,省级对新设立专项资金开展“政银保”融资工作的市县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级和原10个深度贫困县奖励300万元,其他县(市)奖励150万元。对市县贴息支出,每年按其支出的30%给予补助,原10个深度贫困县补助比例提高到70%;对市县保费补贴支出按30%给予补助,原10个深度贫困县补助比例提高到80%;对市县贷款风险补偿支出按30%给予补助。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每年底前提前下达。

  引导金融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引导金融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担当担责,加强协同配合,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措施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总作用,完善协调机制,加强会商会审,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奖补资金拨付或下达工作。

  以上措施自2021年起实施,有效期3年,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压年兑现,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享受重复奖补。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有关事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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