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发监督规〔2021〕103号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已经国资委第74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资委
2021年12月13日
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经营风险管控机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各类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事件。
第四条 企业是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畅通报告渠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国资委对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责任体系,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研判报送、应对处置、跟踪监测、警示通报及问责整改等工作,对于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的风险事件,按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六条 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当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客观准确反映风险事件情况,确保国资委及企业集团能够及时研判、有效应对、稳妥处置,并举一反三做好风险预警通报工作。
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并及时报告:
(一)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或者净资产或者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二)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四)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企业或者国家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五)受到国内外媒体报道,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
(六)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不同阶段,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等三种方式。
第九条 首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状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向企业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情况,以及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情况。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以适当便捷的方式报告国资委。
第十条 续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发展趋势判断、风险应对处置方案、面临问题和困难及建议等情况。
对于需要长期应对处置或整改落实的,应当纳入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月度或季度监测台账,跟踪监测事件处置进度,并定期报告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终报应当在事件处置或整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党委(党组)或董事会审议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结果、涉及的金额及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原因分析、问题整改情况等。涉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一并报告问责情况。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国资委。
第十二条 国资委根据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质量评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报送。
第十三条 企业在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阶段,应当视情向所属企业及时预警提示或通报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做到重大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进行初步评估,按有关职能和工作分工,由相关厅局督促指导企业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跟踪处置情况,加强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和防范。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深入分析原因、研究管理措施,视情及时向企业预警提示或通报。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国资委将印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情形严重的依规追究责任:
(一)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
(二)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导致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维稳事件等相关风险事件报告工作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2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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