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这为我们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南。
深刻理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大意义
民营经济因改革开放而生,如何认识和理解民营经济始终是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理论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再一次拓宽了我们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深化对民营经济基本方针的认识。“两个毫不动摇”是民营经济产生和不断发展壮大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即“三个没有变”),旗帜鲜明表达“我们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上的观点是明确的、一贯的,而且是不断深化的,从来没有动摇”。党的二十大报告创新性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基础上,拓展和深化了民营经济基本方针的理论内涵,是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创新,彰显了我们党对民营经济基本方针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立足当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创新性表述正本清源,有力驳斥了当前存在的一些错误认识和观点,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和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齐头并进”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内在要素”和“自己人”的重要定位。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说,“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内在要素”和“自己人”定位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创新,是习近平经济思想中极具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理论成果。在“内在要素”和“自己人”的重要定位指导下,有关部门从加强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等方面作出了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进一步强化了“内在要素”和“自己人”重要定位。一方面,民营经济的理论和实践边界更广,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下民间资本、民营企业的存在形式,更有利于政策上将民营经济作为一个整体来谋划。另一方面,促进发展壮大的目标更加进取、导向更加主动、力度更加积极,发展方向和政策导向进一步清晰。
赋予民营经济新的重要使命担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同时也必须准备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新征程上,必须进一步发挥好民营经济的作用,以更加紧密的团结、更加顽强的奋斗,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民营经济力量,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更为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强化了民营经济的使命担当和主人翁意识,进一步激发了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必将鼓舞民营经济走向更加广阔的发展舞台,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发挥重要主体作用。
切实把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践要求
为了更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必须按照“内在要素”和“自己人”的重要定位,紧扣新征程上民营经济新的使命担当,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同时,也要发挥好市场主体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按照“两个健康”全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活力和经济发展动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更加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落实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重点,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健全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这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程序法等法律,以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将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具体化,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查处民事案件,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依法稳妥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坚持依法少捕慎诉慎押,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深化涉企刑事案件诉讼监督,着力解决涉企案件长期“挂案”问题,坚决落实疑罪从无。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
以“两个健康”引领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要求(即“两个健康”),促进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健康发展,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引导、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围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等关键领域积极发力,为破解我国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贡献新的重要力量。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制,在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引导、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用工、收入分配制度,加快建设一批世界一流企业。
科学谋划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战略性举措
针对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现状特别是面临的关键性问题和体制性制约,应加快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顶层设计,建立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活力。
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顶层设计。新征程上,应通过高层谋划、高位推进提升民营经济工作的战略层级和政策主动性。按照“内在要素”和“自己人”的重要定位,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配套出台系列促进政策,形成顶层设计上的组合拳,发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最强音。
研究构建地方政府亲商安商富商的长效机制。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干部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交往是经常的、必然的,也是必须的。在地方实践基础上,从中央层面研究制定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激励机制和制度规范细则,推动各级政府将对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家的观念切实转到“自己人”上,消除不敢为、不会为、不愿为问题,主动听取民营企业反映诉求、靠前服务解决问题、优化涉企重大决策企业家参与机制,形成亲商安商富商的长效机制。
与国资国企改革联动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基础上,发挥好国资国企改革和民营经济发展的联动效应。一方面,在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过程中,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中为民营经济提供更多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促进国资国企和民资民企合作,发挥各自比较优势,以市场化原则和互利共赢为导向在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合作实施一批有较强影响力带动力的项目,加快开辟发展新赛道新领域,携手塑造我国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研究推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立法工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恪守契约精神。立足民营企业发展,全面落实好民法典,在现有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特别是地方立法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上位法,吸引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全面贯彻对民营企业家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和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实现促进和激励政策的法律化和法治化,提升民营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作者系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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