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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之名难掩“贿”之实

作者:吴荣生 2023-10-10 14:05 来源:学习时报 次阅读
 
“借”之名难掩“贿”之实

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一则通报显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原干部卢长明违反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受贿犯罪。经查,从2015年6月到2017年底,卢长明编造“买房缺钱”“帮朋友周转”等理由,先后从畜禽养殖老板侯某、范某、肖某等7人处借得总计126万元左右,用于赌博和消费,其中打纸质借条的有55万,在微信中备注借款的有60万,无借条的有15万。卢长明对以借为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好处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曾任湖南省资兴市市立医院院长、郴州市中医医院院长、郴州市精神病医院院长的周伟平以资金紧张为名,要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邓某借给蔡某20万元。邓某为感谢周伟平在其承建市中医医院搬迁项目装修工程上给予的关照,当即表示同意,并由蔡某出具了一张向邓某借款20万元的借条给周伟平。三人均默认邓某支付给蔡某的20万元为周伟平所有。为规避调查,周伟平将蔡某写的借条交给邓某保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决心,上打“老虎”下拍“苍蝇”,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出现了各种隐形变异、曲线敛财、翻新升级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近年来,通过查办的腐败案件不难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存在不正当经济交往问题比较突出,且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很多是打着借贷理财等金融活动的幌子进行非法权钱交易的行为。与以往直接收受钱财等典型受贿相比,此类违纪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手段更为多样、方式更趋智能,表现为借款后免除债务型受贿、借款后事实不予归还型索贿、用低价物品抵扣高额借款型受贿、回报明显高于借款理财的利息和分红型受贿等。以上案例都是先以借款为由索贿,表面上看是正常的借贷关系,却没有明确约定利息、还款日期等借贷行为的基本信息。在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不主动归还,且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出借人”谋取利益,客观上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实质是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行为的一种对价支付,本质上是权钱交易行为。
  无论受贿行为穿上怎样的“隐身衣”,学会什么样的“隐身术”,最终依然难逃党纪国法的“火眼金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尤其对以貌似合法的形式掩盖受贿行为的情况,作了专门的相关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受贿行为和受贿罪也有明确的界定,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经济活动中涉及的受贿行为也有具体指向性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又明确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同样以受贿论处。对于以借为名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了更为具体的操作规定,明确指出了认定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借款事由、款项去向、双方关系、归还情况、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等多重因素综合判定。以此明晰了对以借之名实施受贿之实行为的认定,加大了对隐形腐败的打击力度。
  再厚的“遮羞布”也包不住利欲熏心的贪婪,任何名义的隐形腐败,都会在阳光下原形毕露。以“借用”名义为索贿受贿行为打掩护,恰是掩耳盗铃的假把戏。正常借款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利用职权、以借为名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贿受贿则触犯了党纪国法的红线。所有类似案件中的国家公职人员均是因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委托人谋取不当利益,从中获取所谓“回报”。反观委托人之所以主动出“借”,看中的还是国家公职人员手中的公权力,图的是借此攫取更多不当利益。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微妙利益关系,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这些隐性腐败多发于新兴领域和新兴事物,对此监管机制尚不成熟、不够严密,容易为腐败分子所关注。加之行贿受贿过程比较隐蔽,当事人不直接参与其中,一般由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从中运作,隔断了行贿和受贿的直接联系,特别是利益的实现方式更趋多样化,如以借之名索贿、低买高卖交易差价受贿、委托理财明显高于正常收益受贿、出借资金获取高额利息的高利贷受贿等形式呈现。另一方面,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缺失、法纪观念淡漠,将心思放在权力变现上,大肆敛财。尤其是一些心存侥幸者,自作聪明地认为花样不断翻新的索贿受贿行为难以查证,可以瞒天过海,逃避组织的调查审查和法律的监督制裁,因此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惩治,需要综合施策、多头并进。要从完善监督监管入手,堵塞漏洞、源头治理。坚决破除索贿受贿的“隐身衣”“隔离墙”,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运行,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扩大权力监督面,形成体系化监督的强大合力。要准确把握当前隐形腐败的表现、特征和实质,做到主动出击,对类似腐败案件深挖彻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强大的震慑。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专项治理,对不收手不收敛,巧立“借”“贷”名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重点清理整治,让隐形索贿受贿无处遁形。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主动筑牢“防火墙”,防止被“围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积极疏导,避免心理失衡而导致千方百计把手中的权力换取所谓的“补偿”,从而走向索贿受贿的不归路。进一步强化廉政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对破坏政治生态、影响社会风气的“明贪暗贿”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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