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永泉公司)诉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永泉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东莞永泉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永泉”字号等侵权行为,并赔偿广东永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00万元。在该案中,广东高院终审判决的判令赔偿金额从一审判决的70万元提升到“双顶格”(即商标侵权法定赔偿500万元、反不正当竞争侵权法定赔偿500万元)1000万元,引起业界和社会高度关注。
据介绍,广东永泉公司是国内领先、省内最大的阀门产品制造企业。截至目前累计拥有包括“永泉”“永泉阀门”“YQ”在内的国内商标30个、香港商标2个。相关商标获得多个荣誉。
从2013年开始,东莞永泉公司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长期大规模使用“永泉阀门”“YQFM”等系列标识,同时实施企业字号、域名混淆使用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直接注册为“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俗称“国字号”企业),给市场造成误认。
2019年5月,广东永泉公司以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东莞永泉公司、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权人),以及3名自然人(两被告公司股东)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东莞永泉公司、申核阀门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一审东莞永泉公司被判赔70万元,双方诉至高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广东永泉公司自1998年11月起,便陆续注册了“永泉”“永泉阀门”“YQ”等系列商标,并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了良好的品牌声誉,其商标在2006年就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公司先后获得的众多荣誉,使其成为阀门领域的龙头企业,其企业名称与商标在全国阀门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司法对知名标识的保护及救济应与其知名度相匹配。而被告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被诉标识分别侵害广东永泉公司10个权利商标,情节严重,尤其是其被诉标识“永泉阀门”与广东永泉公司的第18695410号注册商标,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性质恶劣,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
该院同时认为,东莞永泉公司使用与广东永泉公司名称完全相同的企业字号,使用与广东永泉公司相似的域名,在其官网中篡改商标核定范围和荣誉证书,在官网将广东永泉公司的多篇新闻报道夹杂在其“新闻中心”,在多篇报道中同时出现“永泉阀门”“广东永泉阀门”“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混淆相关标识,令相关观众误认。
广东高院认为,由于东莞永泉公司的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体现惩罚性,对于东莞永泉公司的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该院依法按照法定赔偿上限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即东莞永泉公司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需向广东永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万元,东莞永泉公司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需向广东永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万元。两项合计1000万元。申核公司对其中2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其他3名自然人被告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股东,因未能举证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需分别对东莞永泉公司或申核公司相关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判决书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指出,商标和企业名称得以注册的合法形式不能掩盖被诉行为的侵权实质,更不能成为侵权行为赖以产生甚至持续的合法依据。对于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无论采用计量性方式还是裁量性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均可体现合理的“惩罚”,以实现惩罚、遏制侵权行为的功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侵权行为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结合具体案情,将侵权人的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情节作为惩罚性考量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从重赔偿,直至按法定赔偿上限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