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界别专家同堂建言献策,共同助力中国矿业法治高质量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国土空间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显冬教授从民法理论方面切入,对矿业类纠纷的性质进行论证,认为矿业合同兼具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性质,属于混合法律关系。他认为非法采矿罪必须要从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收惩罚性三方面加以界定。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栾政明律师从矿业犯罪的司法解释的演变问题入手,认为非法采矿罪应当遵循罪刑相当原则,应该更加重视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问题,律师应当为非法采矿案件当事人进行更加精准的辩护。
中国矿业报社总编辑赵腊平表示,新闻工作者在报道非法采矿案新闻时既要充分维护矿业权人的利益,也要坚持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的立场。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任辉表示,非法采矿罪是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体现,涉及矿政管理的部门较多,法律法规比较繁杂。从非法采矿的现象、原因、结果和解决途径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
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创新平台秘书长陈宇清表示,非法采矿使有关企业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地位,但也从更深层次反映了我国矿政管理存在的问题,矿权设置应当更加注重科学性,划定矿区范围打破自然形成矿体的地质规律,会造成后续一系列越界开采、监管甚至渎职问题。另外目前我国矿业管理机构职能尚存在欠缺,覆盖面不广,管理水平和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建议国家成立类似能源局之类的矿业局总管全国矿业开发工作。
中煤地质集团一级首席专家白维灿表示,煤炭行业非法采矿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在煤炭资源倒查行动中,应当注意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位阶高低的问题,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矿案件时不应做有罪推定。矿与非矿的区分应当考虑不同时期、不同矿种、不同地区等约束条件。
中煤地质集团北京地质调查分公司总经理郭衍游表示,鉴于矿业类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呼吁设立矿业专业法庭,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矿业专家的沟通,使案件审理和裁判更加科学合理,矿业权人也应当注重提升自我的法律意识。
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负责人龚羽飞表示,专家证人在办理非法采矿案件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在庭审中可以通过中立的说理方式以专业视角协助法官办理案件。
京师刑事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陈琦律师论述了我国目前企业合规不起诉和合规监管人的制度建设现状,并分析了近期最高检发布的非法采矿罪指导案例,认为涉矿企业合规建设是今后需要关注的重点。
京师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朝勇律师表示,非法采矿案件涉及刑事、行政和民事交叉的法律关系,涉矿企业在进行刑事合规建设的同时,更应当注重行政合规建设。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矿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站在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战略高度,认定非法采矿罪的过程中应当兼顾国法、天理、人情。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在会议总结中表示,各有关单位在办理非法采矿罪案件的过程中,在国家和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遵循矿业自然经济规律;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应当兼顾国家矿产能源安全的保障。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对非法采矿罪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非法采矿罪对企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司法机关对该罪的认定应当审慎对待。律师、地质专家、采矿专业、评估专家等多行业跨界合作更有利于查清事实、解决问题。非法采矿罪研讨会作为向政府建言献策的重要平台,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矿业界、法学界、实务界应当持续交流探索,共同推动中国矿业法治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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