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中炬高新(600872.SH)发布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宣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何华、黄炜、曹建军和周艳梅四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梁大衡、林颖、刘戈锐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这意味着过往以“宝能系”占据主导的中炬高新董事会被改组,火炬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而实现了对中炬高新的实际控制,中炬高新由此步入聚焦主业、提升业绩的新发展阶段。
律所意见: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月24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宝火之争”焦点——中炬高新临时股东大会在中山火炬国际会展中心召开,审议关于罢免上述四名“宝能系”董事的议案。大会现场,第一批从会场出来的证券机构代表、东北证券研究员吴兆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机构会前交流情况看,包括基于股价、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原因,机构的预期差不多,“中炬高新现阶段还是由火炬集团接手较好”。
从当日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来看,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投资人压倒性地赞成此次董事会改组表决。
其中,罢免何华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得到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赞成率高达97.73%,罢免黄炜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得到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赞成率高达97.56%,罢免曹建军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得到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赞成率高达95.09%,罢免周艳梅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得到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赞成率高达95.08%。
选举梁大衡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得到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赞成率高达81.30%,选举林颖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得到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赞成率高达80.81%,选举刘戈锐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得到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赞成率高达77.83%。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表示,德恒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事后,宝能意图先发制人,以中炬高新董事会身份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取消临时股东大会、敦促监管介入以及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务的三项议案,并称三项议案均获得改组前的董事会通过,但议案文件上均没有盖中炬高新公章,效力存疑。
业内点评: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收益
对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业内观察人士分析,从公告结果来看,此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大股东火炬集团赢得了多数股东支持,明确了火炬集团作为控股股东的地位。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而言,中炬高新摆脱深陷危机的宝能拖累,未来冀望考虑广大投资人尤其中小股民利益,拨乱反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坚定市场化选聘专业管理团队,通过改善经营及外延扩张,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还将通过引入产业投资人推动公司加快发展速度,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的回报。
上交所:不得违规发布不符合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的公告
24日晚间,上交所下发监管工作函,涉及对象为中炬高新前两大股东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公告,上交所关注到,近期,中炬高新及其相关股东通过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针对中炬高新的高管任免、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发表评论。
对此,上交所提出三点要求。
第一,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则要求,保障公司董事会等治理机制有效运作;股东针对相关事项发生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
第二,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不得滥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违规发布不符合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的公告。
第三,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应当规范行使股东权利,合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不得故意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不得不当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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