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界定职务发明 有效激励万众创新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8号
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上诉人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军礼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并非职务发明,驳回了新材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权应归其享有的上诉主张。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专利法第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以贯彻立法精神、明晰裁判标准为宗旨,对于认定职务发明时所涉工作任务、物质条件、技术条件以及前述要素对于发明创造的实质性贡献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论证说理。
该案中,宋军礼于2018年4月23日与新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嗣后于2018年11月14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9年8月20日获得授权。2020年5月21日,新材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涉案专利系宋军礼在新材公司工作期间承担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且主要系利用新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应属于职务发明,请求法院判令涉案专利权归新材公司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宋军礼本职工作中的设备维护、督促设备厂家整改及对输送带进行耐高温测试等与研发石墨烯生产设备的工作任务差别较大,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新材公司向宋军礼下达了该研发任务;涉案专利与设备差别较大、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不相同,新材公司不能证明设备对涉案专利的主要创新点起到较大启示作用,即未构成主要物质技术条件。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宋军礼所有,故驳回新材公司诉讼请求。
新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案件的证据、事实出发,并结合生活常识予以综合分析,涉案专利的研发既不属于宋军礼的本职工作,也不属于新材公司交付给宋军礼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同时也不属于主要利用新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认定职务发明时,物质条件应该系直接或间接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并在分析、验证、测试之后得到发明技术方案,尤其是在研发过程中对特定技术手段所产生的技术功能和效果或专利技术方案实用性等技术内容的分析、验证、测试,对形成发明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而技术条件则指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对于形成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具有技术启示。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形,在研发过程中新材公司未向宋军礼提供专利法意义上的主要物质技术条件。
该案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对于涉及职务发明争议的专利权权属的确定,应秉持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的方针,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方式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公民发明创造,既是法律基本原则,也是重要国家政策。近年来国家出台系列文件和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任何人均依法享有发明创造的自由和权利。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否则既不能简单地以发明人的身份归属来认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也不能简单地以是否系在单位工作期间完成发明创造来认定该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在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确定中,应当在保护单位利益与发明人利益之间取得合乎立法本意的平衡,既不使单位失去其投入生产要素资源所期待获得的智力成果,也避免使发明人处于弱势而使单位仅仅基于劳动关系坐收“意外之喜”,从而导致打击发明人的发明热情、从根本上抑制自主创新的不利后果。
职务发明所涉专利权属制度是激发创新热情、促进成果转化、平衡发明人和单位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案对于正确审理职务发明权属纠纷案件,准确界定职务发明物质技术条件,平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利益关系具有典型指导意义。从发明人的发明自由角度,阐明发明人在职期间的创新不能当然视为其履行工作任务;从单位的权益界限角度,明确物质技术条件应当在研发过程中发挥作用、对形成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本案从司法理念和具体裁判标准角度厘清了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审理方法,兼顾了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对于合理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鼓励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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