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已经省政府十四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
一、积极促进消费升温
1.持续开展促消费活动。鼓励各地发放汽车、电子产品、家居等大宗消费补贴和餐饮消费补贴,省级在一定额度内按不低于50%比例,对发放消费补贴的市予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等,以下均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积极打造消费场景。对2023年度获评的辽宁美食街,每个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美食街消费设施改造、软硬件建设、宣传推广活动开展等。充分发挥夜经济示范街区带动作用,新评定10个省级夜经济示范街区,每个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的汽车、家居、家电、餐饮、住房品牌消费类展会和活动的场地租赁、宣传推广等保障性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2023年度“辽宁品牌展会”每个展会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培育10个文体旅融合发展消费新场景,每个奖补50万元。(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3.拓展辽宁优质产品销售平台。鼓励商场、超市、生鲜店、批发市场、电商平台等设立辽宁特色消费品专区(专柜),降低入场费,在开展促消费活动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各地开展优质农产品、特色轻工、纺织服装等“辽宁制造”优质产品产销对接活动,举办系列辽宁地工产品推介会,拓宽辽宁特色消费品销售渠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
4.完善县域消费设施。支持各地改造升级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和直营连锁店,对仓储、配送、检测、冷链、信息系统等设施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等)
5.大力发展冰雪经济。推进沈阳冰上中心、抚顺雪上中心等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各地加快完善冰雪场地设施,鼓励各市对原有冰雪场地及配套设施进行提档升级,对符合条件并入选为第十五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竞赛场地的,根据承办任务情况给予奖补。对新评选的省级滑雪旅游度假地,每个奖补1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等)
二、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6.完善省重大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机制。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调整过渡期内,采取“承诺制”或“容缺受理”,一体化审批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申请。(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
7.优化矿业权涉林涉草审批。地下开采的矿山项目,涉及Ⅱ级保护林地和基本草原的,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论证(不包括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开采地下资源的情形)。对符合相关规定,不造成Ⅱ级保护林地损毁且不破坏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造成基本草原原生植被破坏且不改变原种植条件的,依法办理矿业权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
8.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建立交易服务平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提供高效服务。对盘活停缓建项目,可根据需求,依法调整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商业配套比例等规划设计条件。加强存量资产项目推介,创造条件吸引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林草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等)
三、推动外贸质效提升
9.鼓励外贸新业态发展。支持转口贸易和保税贸易,对企业在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中,因转口贸易及保税贸易所发生的进出口环节费用给予不超过50%比例资金支持。其中,转口贸易单户企业支持上限不超过400万元,保税类贸易单户企业支持上限不超过200万元。对在省综合保税区内注册的从事保税维修再制造的企业发生的生产线搬迁费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比例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10.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提高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限额,单户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保费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11.提升通关便利度。对出境活动物、冰鲜肉制品、水产品和进出境蔬菜、水果等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开设优先查检和“5+2”预约查检绿色通道,设立并公开属地查检预约电话,实施节假日期间“不停歇”作业。简化原产地签证办理流程,推广原产地证书无纸化申领、自助打印和智能审核等各项惠企措施。(责任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等)
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2.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建立全省“初创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数据库。按照“知名”“特色”“优质”“新兴”分类,选拔培育特色鲜明、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立“名特优新”榜单,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和协调服务,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导“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等)
13.加强商贸流通领域经营主体培育。分别给予新获评“中华老字号”“辽宁老字号”的企业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内当年网上零售额500万元以上并首次进入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库的限上企业(简称“达限纳统”),按照其纳统零售额的3%对该企业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注册成立并达限纳统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经营主体,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次年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再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非当年注册成立并于当年首次达限纳统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经营主体,入库次年零售额增速超过10%(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14.激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在库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2024年各月度零售额增速高于8%的,月度零售额增量每达1000万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在库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2024年各月度餐饮收入增量100万元—200万元(不含)的,给予2万元奖励,餐饮收入增量每达100万元再给予一定额度奖励。每家企业以上奖励的月度上限为50万元;符合多种奖励条件的,取金额最高值,每半年获得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15.加强优质企业培育。统筹“数字辽宁 智造强省”专项资金3亿元,加大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力度,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管理水平、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对新进入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库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16.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对在境内科创板、主板、创业板上市企业,延续执行相关补助政策。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以红筹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按照募集资金投资于辽宁金额的1%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另按相关政策执行。坚持“随报随审”原则拨付企业上市补助。(责任单位:省金融管理局等)
17.突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和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提高省级融资担保代偿比例,推动担保业务扩面增量,对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开展的纳入再担保体系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给予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高至40%。延长保费补贴政策期限,推动担保机构减费让利,2024年起,对纳入再担保体系范围、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动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内知名基金管理机构成立投资母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省农担公司、省金控集团等)
18.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根据所在地有效信贷需求,加大对该地区实体经济信贷投放。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单列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专项支持商业银行向省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产品服务创新。(责任单位:省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等)
19.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做深做实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政策宣导,向涉外企业提供专业化、定制化汇率避险服务,完善“清单式”管理,降低企业汇率避险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等)
五、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20.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粮油作物优良品种和集成技术,根据规模种植和单产水平,对单个主体单一作物最高奖补30万元。对社会化服务项目范围内,接受生产托管服务的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不超过服务价格30%的资金补助。提高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亩均补贴较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提高350元以上(含)。(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等)
21.支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装备提升、冷链仓储、加工运输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50%的资金补助。购置规定范围内农机具,按照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比例给予定额补贴。对实施升级改造总投资达到80万元以上的奶牛场,给予40万元补助。对近海捕捞渔船更新为钢质或其他新材料渔船的,给予不超过更新费用的30%补助,且不超过分档补助上限;对近海捕捞老旧渔船减船转产的,给予每千瓦最高不超过7000元补助;对深远海养殖设施,分档给予单体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等)
22.推进粮食流通项目建设。支持粮油深加工、区域粮食交易市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现代化粮仓示范工程等领域项目建设,对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30%的比例给予支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给予项目建设主体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辽宁省分行等)
23.完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加强与农村集体经济主体、合作社、大农户合作,加大冷链前置仓建设力度,助力农村经营主体发展。鼓励各市和相关部门制定支持农村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扶持政策。因地制宜打造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模式,推广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利用农村便利店、电商服务点、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等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到2024年底前,再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4405个,对每个新建站点给予5000元财政补贴,基本实现行政建制村全覆盖。(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等)
24.推进工业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采取贷款贴息和直接补助方式,对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优先使用贷款贴息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00万元。支持在辽研发工业软件首版次产品并在重点行业应用,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以“免申即享”方式,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智能工厂,对新获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25.促进快递物流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动快递物流企业为客户提供仓储、打包、发货一体化服务。鼓励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快递物流企业进驻各类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制定扶持政策。2024年,建设16个省级快递物流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先行区,培育22个省级快递物流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典型项目。(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26.支持文化和体育产业加快发展。对新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国家文化产业赋能乡村试点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代表辽宁参加全国顶级职业体育联赛的俱乐部,取得全国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等)
27.提升开发区(园区)发展水平。积极争取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域内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安排1亿元专项奖补省级示范经济开发区,重点提升招商引资、市场开拓、营商环境和信息化建设能力。安排2亿元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依法赋予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市级用地审批权限,压减用地逐级报批流程为直报两级审批。“一园一策”深化开发区(园区)选人用人、运营机制、放权赋能等领域改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
六、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
28.提升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省内规上工业企业建立或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各类研发机构,对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进行运营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各市制定相应的配套奖补政策。支持行业领先企业等经营主体设立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对创建成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不低于500万元资金支持。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实行常态化受理、全流程网上办理,探索将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审核权委托给各市。(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
29.加大企业科技特派员支持力度。采用双向选择的遴选模式,从在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中选派企业科技特派员上门服务企业。企业科技特派员在派驻期间,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与派驻企业合作开展技术创新项目,经省科技厅备案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30.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开拓市场。“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型企业或其他主体,首次投向市场、具有较大潜力和带动作用的科技创新产品或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购买需求条件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既往商业业绩为“门槛”予以限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招投标管理部门等)
31.开展专利转化运用保险试点。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试点地区企业投保专利保险的,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60%的比例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总额最高5万元。其中,涉及高价值专利保险、包含专利保险的新保险产品,保费补贴标准上浮10%,年度补贴总额最高10万元;知识产权证券化所涉及保险、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上浮20%,年度补贴总额最高15万元。(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等)
七、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32.提高经营主体办事便利度。全面推进惠企强企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推动不少于40个“高效办成一件事”应用场景落实落地。全力打造全省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全流程电子化,积极为经营主体提供贷款、保函、保理等多渠道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数据局(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33.便利企业信用修复。试行和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提醒函“两书同达”,主动告知企业公示期限及申请失信修复的政策和途径,确保处罚同时告知,期满即可修复。改造升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行企业信用修复网上办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
34.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组建东北三省一区多式联运发展联盟,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予以资金奖励。推动降低港口收费标准,下调钢、矿、煤、油等大宗散货以及中小客户的粮食、矿建、其他杂货等收费标准,平均优惠幅度达到10%,实际收费标准以港口经营场所公示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示为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35.优化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可在考核时视同利润加回,对承担关键技术攻关任务等研发投入,可适度提高加回比例。服务国家及全省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向社会公众让利等对企业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可在考核时予以加回。(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等)
36.支持鼓励中央企业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鼓励中央企业在辽宁将具备条件的分公司改制为独立法人子公司,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税收优惠、划拨土地处置、资质资格承继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和鼓励央企与我省本地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我省重大项目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37.开展民营企业家培训。面向万亿级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地、石化和精细化工产业基地、冶金新材料产业基地、优质特色消费品工业基地和22个重点产业集群建设需求,制定民营企业家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支持省内高校发挥高等教育资源优势,按照培训规划对民营企业家开展理论、政策、科技、管理和法规等方面培训,助力民营企业家提升职业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八、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38.优化涉企环境约束措施。实施大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对绩效达到A级或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可以减少或免除应急减排措施。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帮扶相关企业办理危险废物替代原料利用许可豁免,推进资源合理配置。支持企业开展低碳零碳发展试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39.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节水贷”、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为绿色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扩大“辽绿贷”“绿票通”、碳减排支持工具等使用规模。持续完善“辽绿通”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和绿色项目库。(责任单位:省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等)
九、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
40.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升级实施“春暖辽沈·惠企护航”保用工促就业助振兴攻坚行动,深入实施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政策服务落实专项行动,全年解决用工缺口70万个以上。建设500个左右“舒心就业”指导服务站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41.降低房地产市场交易成本。对一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由购房地给予一定额度的购房补贴,卖旧买新时间不分先后;对新购或租赁(自持)存量非住宅商品房的,可采取购房补贴、租金补贴、降低相关交易费用等方式予以支持;对转让非住宅商品房的,可适当降低相关交易费用,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市县按实际情况制定。推动各市出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鼓励采取顺位抵押等方式开展业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42.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住房困难的城镇家庭和引进人才。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通过建设筹集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住房保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43.增强医疗服务供给。鼓励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央企等国有企业在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坚持公益性并保持非营利性的前提下,参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改革。支持央企等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联体,支持其医生加入家庭医生队伍。鼓励央企等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护理机构,提供医养结合、安宁疗护等医疗健康服务。对央企等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在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各医疗机构改造病房等设施,为住院病人提供更优质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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