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福
2023年12月29日,中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的实施意味着对于“新公司”和“存量公司”在出资期限上将有所区别。对于存量公司而言,传统的应对策略包括逐步缴足出资、减资、股权转让或注销公司等,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局限性。在资金不足或其他复杂情形下,这些传统做法可能并不理想。因此,探索新的出资方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48条为出资方式提供了新的视角。根据该条款,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与此同时,财政部于2023年8月21日颁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同年9月8日发布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及财政部在2024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简称《管理指导意见》),共同构建了数据资产入表及其管理的法规框架。《暂行规定》明确了数据资产入表的依据,将符合条件的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实现了对数据资产的真正确权。《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管理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数据资产的定义和管理要求,指出了数据资产入表后的规范管理路径。
基于这些法规框架,经数据资产入表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的数据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可以合法合规地作为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这一新途径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资本运作方式,也为数据资产的商业化和资本化提供了法律支撑。
数据资产作价出资正逐步被推广
《管理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对公共数据资产管理的重视,不仅明确了公共数据资产的权责边界,还强调了其流通应用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更为重要的是,《管理指导意见》还鼓励在特定领域和经营主体中探索公共数据资产的入股和质押,这一政策举措旨在推动公共数据资产的多元化价值流通。
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收购等经济行为时,应当依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其中挂牌或拍卖底价可以参照其账面价值、历史投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此外,中国各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推动数据资产作价出资的政策实践。
综上,无论是在国家政策层面还是地方实践中,为数据资产作价出资提供依据。以数据资产作价出资,正逐步得到认可和推广。这不仅包括私有数据资产,也在特定条件下,逐步拓展到公共数据资产的应用,显示了数据资产在现代企业经营中日益重要的地位。
数据资产作价出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在数据资产作为一种新型资产,满足《公司法》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三大要求:“可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和“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具体来看主要是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用货币估价。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时,必须经过评估作价并核实其真实价值,以避免财产的高估或低估。这意味着,当数据作为一种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出资入股时,也需要遵循类似的评估和验资程序,确保其价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一法律规定的实施得到了政策层面的进一步支持。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暂行规定》,正式将数据资源定位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暂行规定》要求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考虑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及其预期带来的经济利益等因素,对数据资源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数据资源已正式成为可以在企业财务报表中体现的资产。
为了进一步规范数据资产的评估过程,2023年9月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的指导下发布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进行了初步的规范,为数据资产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南。
除了这些政策层面的支持,数据资产的巨大交易价值也是其作为出资形式的重要基础。据麦肯锡的报告预测,到2025年,全球数据产生的价值可能高达2.5万亿美元。此外,一项涵盖欧盟27国的市场研究估计,数据资产的市场规模可达8270亿欧元。这些数据不仅印证了数据资产的货币可估价性,也显示了其在全球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二是可依法转让。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49条,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的财产权转移手续。这一规定为数据资产的合法转让提供了法律基础。进一步地,为了规范数据资产的转让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构建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旨在实现数据要素在场内外的安全有序流通。该制度的建立包括了数据交易场所与数据商之间的市场运行机制,以及培育专业的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
自2015年大数据被纳入国家战略以来,中国在推动大数据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到2021年,中国数据交易所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高潮。截至2023年12月,全国已注册成立的数据交易机构约有55家,包括国家级、地方级和行业级数据交易平台,这些机构为数据资产的合法转让和交易提供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三是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根据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财产,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立担保的财产,是不允许用作出资的。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数据资产列入这一禁止出资的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数据资产而言,即使在某一数据资产上设立了担保,也不会阻碍基于该数据的其他权利持有者使用它作为出资。这一点的关键在于数据的可复制性:同一份数据可以有多个权利持有者,这意味着某一方对数据资产的处理(如设立担保)并不会影响其他持有者对该数据资产的使用权。然而,这种处理可能会对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产生影响。因此,尽管数据资产可以作为出资,但其价值可能会因不同数据持有者的权利和行为而有所不同。
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已有案例支撑
新《公司法》第48条也涉及到知识产权出资,这与我国在数据资产权属明确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相关联。自《数据二十条》发布以来,与数据资产相关的配套制度也在逐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多个地区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的试点工作,其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成为持有数据的合法凭证,这为数据的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决定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深圳等原有8个省市的基础上,新增天津、河北、山西、安徽、河南、湖北、湖南、贵州、陕西等9个地方。在这些试点地区中,已经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上线,至今已向经营主体颁发超过2000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这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建立数据交易、权益分配和治理机制的重要一步,为数据产权的登记和管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
数据资产作为企业出资的形式已不再是理论上的设想,而是在实际商业运作中得到了应用和验证。众多企业通过将数据资产转化为股权,开启了数据资产作价出资的新篇章。这些实践案例不仅展示了数据资产价值的实际应用,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其中,2023年8月28日,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数据资产价值得到了官方的确认和评估。一家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了针对该公司相关数据产品的评估报告,为其数据资产的价值提供了准确的估值。这份评估报告不仅是数据资产作价出资的关键依据,也是将数据资产转化为公司股权的重要凭证。
数据资产作价出资不仅是现代企业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数据价值化过程的关键环节。数据价值化理论中,数据资源化、数据资产化和数据资本化构成了从原始数据到实现商业价值的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对数据的商业利用产生深远影响。
总之,数据价值化的每个阶段都是相互关联的,共同推动着数据从原始状态到最终产生商业价值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必须确保数据的合规性,以维护数据资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数据资产作价出资作为数据资本化的重要环节,不仅提升了数据资源的商业价值,也为企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
通过数据资产化和数据资本化,企业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其数据资源,实现数据的商业价值化。数据资产不仅在财务报表上体现其价值,还能通过作价出资等形式参与企业的资本运作,从而为企业带来新的增长机遇。这一过程不仅促进了数据资源的商业应用,也为企业开创了数据驱动的新商业模式和创新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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