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一词,说不陌生,大部分都听说过这个词,说陌生,80%的人都没有休过。什么是探亲假,这是1958年2月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目的是为了解决职工与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在1981年3月,国务院发布规定进一步完善探亲假制度,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根据规定,探望配偶,每年可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为什么很多人听说过,确有80%的人没有休过,这是因为根据规定,可以享受带薪探望父母或配偶待遇的职工必须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现在大部分的人都不符合规定内的条件,就这一条就限制了大部分人不能休探亲假的原因。
探亲假是具有时代特征的假期,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很多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鼓励员工去支援偏远地区的建设,导致很多家庭的人员两地分居,由于工作要求,以及交通工具所限,家人们不能经常团聚。探亲假的出台极大的鼓舞了支边人员的工作热情,稳定了工作情绪,理顺了探亲待遇的理解和操作,极大的稳定了当时的工作局面,为中国经济发展建设奠定了很好的基础。除此之外,那个时代背景下,当时的中国几乎没有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是屈指可数。《规定》里所涵盖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几乎囊括了当时所有的非农劳动者。
随着时代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步伐不断加大,各项措施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天翻复地的变化,国有企业改革后,民营企业、民营资本的参与和建设、招商引资的力度加大,外资企业无论从数量还是规模上,都可以说是异军突起,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国企也经历了反复多次的深化改革,最初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少之又少,参股、控股企业越来越多,并在多种领域中发展壮大,这些新兴单位的劳动者却并没有被纳入“探亲假”的保障范围之内。严格意义来说探亲假有关规定的部分内容与时代发展已不相适应。
今年的两会,全国人大代表、航天三院海鹰特材装配制造技术中心副主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王巍就探亲假的问题带来了自己的建议。
他认为,一、探亲假适用范围在缩小,不属于普惠的国家规定和福利,体现了“双轨制”的休假模式,无法体现社会公平。随着经济格局变化,经济发展迅猛,探亲假也渐渐从普惠的全民福利,蜕化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少数国企享有的特权,形成了“双轨制”的格局,明显有违社会公平,甚至形成了一部分社会矛盾。
二、探亲假中“路程假期”体现的路途时间不再适应当下社会发展。根据1981年的《规定》中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现在看来没有必要,随着高铁的全国修建;飞机场的不断上马,立体化交通的网络已经四通八达,中国的交通已经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飞机不再是身份和金钱的体现,而是人民群众出行的普遍选择。规定与当今的社会发展,完全不适用。
三、“带薪年休假”等各种社会保障的福利制度已经逐渐完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实行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惠性质,全面反映人权的福利措施,让全体劳动者得到自身权益的保障。
基于以上原因,王巍表示,探亲假这种小范围“双轨制”的休假制度,其在当下的“权益平等”的法制环境下,十分不合适;同时应该看到探亲假的设置初衷是国家对于家庭亲情价值的保护和对员工的爱护。但目前来说,逐渐演变为国家请客,企业买单的实施模式,非常不利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的群众口碑的建设。
对此,他建议,探亲假制度的精髓可以在《劳动法》等各项规章制度中完善和充实,弥补劳动者的情感和利益。
具体建议为:
一、应该实行全体劳动者的探亲假制度,结合立法的发展和时代的特征,不断完善“带薪休假”制度,从而取代探亲假制度是趋势要求。从劳动者需求满足和我国现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对探亲假制度进行合理改造,比如:以年休假制度替代探亲假的劳动者休息权保障功能,以延长春节假取代探亲假的家庭交流功能,同时以特别法规定的形式,保留特殊领域继续适用探亲假制度。体现了立法的完善和法制建设的与时俱进。
二、为企业考虑,降低“税费”从而协助企业将“带薪休假”落实到位,切实为人民谋福利。在取消探亲假的同时,应当考虑在年休假制度上还需要再进一步完善,这应该适用于所有企业的职工或劳动者,最好把探亲假和带薪年假结合起来进行制度设计。如将“探亲假”与“带薪年休假”相结合,势必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可考虑通过税费优惠等模式,对于探亲假或带薪年休假实施较好的企业进行经济补偿或税费减免的措施。这样,不但可以与国家目前力推的“带薪休假”相关结合,而且以后可以由政府倡导性提出一个长度适宜的弹性探亲假,实现劳资两利;待条件成熟之后,再由国家立法推出新型的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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