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7月8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指出,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大亮点
为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深化竞争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实施细则》,加强与国际通行竞争规则对接,有效规范和保护公平竞争,优化国内竞争环境,为深入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提供有力支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介绍,《实施细则》主要有三大亮点:一是统筹力度更大。强化部际联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联席会议职能作用,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建立联席会议办公室主动审查机制,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制度落地落实。
二是审查标准更高。全面细化审查标准,重点关注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问题,将强制企业转让技术、强制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政策、设置不合理项目库资格库等具体情形纳入审查标准,进一步健全审查范围、例外规定等基本规则,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切实增强审查制度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三是监督考核更严。充分发挥督查抽查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明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牵头组织政策措施抽查,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统筹发展与安全需要
审查标准是《实施细则》的核心,这次修订的《实施细则》重点完善和细化审查标准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例如,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以备案、登记、注册、认证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等。
《实施细则》还在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上进行完善,指出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进一步打破“区域小市场、小循环”,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实施细则》考虑到统筹发展与安全的需要,结合当前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在第四章例外规定中增加“科技安全”和“公共卫生健康安全”内容。《实施细则》明确,若属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或者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等,即便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但在符合规定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强调,下一步,要将事前的公平竞争审查与事后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结合起来,打好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组合拳”,依法及时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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