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指出,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围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改革市场监管体制,持续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等意识深入人心,作为制度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各省市层面已基本确立。然而,在制度推进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弹性大、落实不到位、实施质量不高等问题,亟须进一步解决完善。
地方保护、企业垄断等催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早期的税收减免、地方政府补贴,有利于投资者克服如基础设施欠缺等局限,吸引外商投资。但是发展到后期,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为获得竞争优势,争相给予相关企业税收、土地、资金政策优惠的行为,妨碍了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在开放环境下,不当补贴也容易诱发国际贸易争端,招致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为进一步营造良好国内竞争环境,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对各类不当补贴行为进行规范势在必行。为此,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实施《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正式建立,旨在释放市场主体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从而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
《意见》公布后,国家发改委就启动了对政策文件的审查清理工作。2018年,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共对31万份增量文件进行了审查,比2017年增长154%,对其中1700余份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对82万份存量文件进行梳理,清理2万余份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内容的文件,有效预防或纠正了一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还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审查范围不够明确、审查标准不够细化、审查工作推进不平衡、制度审查缺乏刚性约束等,致使了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问题,困扰着众多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也引致了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违法给予优惠政策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现象的出现。
针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工作推进积极性不高、审查质量不过硬、监督考核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应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为主线,通过完善规则、优化机制、强化监督、加强保障,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切实提升制度权威效能。同时,充分吸收借鉴相关制度成熟经验,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着力构建符合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特点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更好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提高审查标准。全面细化审查标准,重点关注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将强制企业转让技术、强制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政策、设置不合理项目库资格库等具体情形纳入审查标准,进一步健全审查范围、例外规定等基本规则,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扎实、扎紧、扎密制度的笼子,切实增强审查制度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优化审查机制。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推行政策制定机关内部统一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的召集人、职责,建立重大措施会审机制;规范审查基本流程,明确审查结论,完善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程序;增加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的内容,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咨询提供便利。
加强监督考核。明确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织政策措施抽查职责,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地区,要进行重点抽查。各地要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机制、公平竞争审查考核制度,做到发现问题和推动解决并重,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明确引入第三方评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对第三方评估结果的反馈和运用。
强化责任追究。针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规则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落实到位。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平竞争举报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明确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责任追究情形,提升制度权威和效能。
加强与反垄断法有机衔接。坚持“因”“果”并治,将事前的公平竞争审查与事后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结合起来,打好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组合拳”,依法及时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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