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第六批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第六批典型案例,共5件。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行政检察发挥“一手托两家”的独特监督优势,服务大局、护航安全生产,加大加强对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的监督。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行业监管的难点、堵点和痛点,因具有一定隐蔽性,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中难以及时发现。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发挥办案一体化优势,依法推动解决行政监管机关不知情、未履职等问题,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会签文件等方式,从源头堵塞监管漏洞,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溯源治理企业恶意注销
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某木业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5万余元,责令两个月内通过“三同时”验收。木业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21年1月,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后法院查明木业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核准注销,遂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市检察院发现木业公司可能被恶意注销,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经调查核实后,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木业公司股东隐瞒被行政处罚、存在债务的事实,通过提供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恶意注销登记,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虽被注销,但其存续期间所受行政处罚仍应执行。该公司股东应履行相应赔偿义务,法院应通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变更被执行人,而非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建议法院撤销原裁定,通知申请机关变更木业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推动行政处罚落实到位。
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后,法院已对该公司两名股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该检察院通过走访研判、数据碰撞,发现恶意注销企业逃避行政处罚并非个例,遂据调研情况撰写《问题企业“注销换壳”逃避处罚多发 基层“放管服”改革需完善制度措施》报地方党委、政府,推动全市建立企业注销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平台,通过该平台已纠正12个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注销行为。今年2月,检察院邀请法院、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召开会议,就防止恶意注销企业逃避行政处罚问题进一步达成共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信息与公司注销登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有效促进源头治理。
【典型意义】 公司股东恶意申请注销登记,使被执行人失去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仍应执行。法院裁定驳回行政机关执行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机关申请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或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意见,保障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提出防止恶意注销公司的源头治理建议,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破解监管难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开展刷单炒信类案监督
2021年1月至5月,浙江省某市某电商公司在网购平台经营网店过程中,联系专门从事刷单的中介人员统一安排“刷手”假扮买家刷单炒信,以提升产品销售额、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徐某某职务侵占案时发现,某电商公司及个人涉嫌刷单炒信,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案件涉刷单炒信的电商公司及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遂将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立案审查。
该院行政检察部门经调查核实查明,在该院审查起诉的另两件非法经营案中亦有相关公司和个人涉嫌刷单炒信的情况,3起刑事案件共涉及10余个公司和个人刷单炒信。
今年1月,该院针对辖区内刷单炒信行为高发、多发、频发的问题,向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实施刷单炒信行为的公司和个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进行专项治理,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市场交易秩序。
为推动检察建议落实,该检察院还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电商企业家等人士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与会者一致认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合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会后,该市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深化协作备忘录,就行政监管与行政检察加强衔接达成共识,建立信息共享反馈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对有关线索进行梳理并开展调查核实,对6家电商公司及相关个人立案查处。对另外6件违法线索分别抄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开展“净化网络交易环境,打击刷单炒信违法行为”专项监管活动。
【典型意义】 刷单炒信属于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以召开座谈会、同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签署备忘录等方式,实现行政检察与行政市场监管职能有效衔接,推动治理刷单炒信行为,助力网络经济有序发展,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
推动完善快递安全监管
2019年8月至9月,俞某伙同Q速递某分公司所属的一家快递收发点经营者陈某、俞某飞等,利用Q速递某分公司包裹查验漏洞,将未经查验的假烟包裹混入已通过X光机查验的包裹堆中,使工作人员误认为假烟包裹已通过查验,并发往全国各地。
2019年9月至12月,林某华、翁某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烟丝及假冒的“万宝路”牌卷烟后邮寄出国贩卖。D速递公司员工郑某明知其二人违法从事烟丝、卷烟售卖活动,仍提供邮寄服务。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某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上述销售伪劣产品及非法经营刑事案件时,经调查核实,发现物流快递行业存在从业人员未认真验视寄递物品、未对限制寄递的烟草制品依法处理等问题,为利用快递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某区检察院向市邮政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案涉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依法履职;建立物流寄递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监管。
某市邮政管理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对Q速递某分公司作出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罚款2.6万元。对D速递公司相关问题全面核查,涉案员工郑某被开除;约谈D速递公司督促其自查自纠、加强管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梳理案件中发现的寄递安全监管薄弱环节,总结为行业治理建议,督促邮政部门发挥监管职责,推动完善行业全流程安全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实现行业源头治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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