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即“碳关税”(CBAM)法案正式生效。而在2022年6月,多名美国参议员也提出《清洁竞争法案》草案(CCA)并进入参议院审议程序。欧美等发达经济体的一系列行动,预示着“碳关税”可能将成为未来影响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在此背景下,中国出口企业应如何看待和应对?
“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萌和资深律师席索迪发表的最新研究报告认为,机遇在于,中国依靠多年的绿色科技发展,在新能源领域积累了不少技术,在国际上也处于领先地位。挑战在于,发达经济体的“碳关税”对于产品生产中的监测、数据质量、第三方评价等要求可能较高,这不仅对中国出口企业,也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监管机构提出了新要求。
利用过渡期探寻应对之法
4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议案(CBAM)。4月25日,欧洲理事会正式批准了CBAM法案。至此,该法案完成了整个欧盟立法的决策程序,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示20天后生效。
与CBAM一同通过上述立法程序的还有欧盟碳交易体系(EU ETS)改革法案。该法案提出在逐步取消免费碳配额的同时,针对进口商品中的隐含碳排放量征收款项。除了欧盟的CBAM以外,美国也在进行与“碳关税”相关的立法,不过,目前《清洁竞争法案》尚未通过议会表决。
“中国出口企业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最直观的不利影响就是会增加其出口产品的成本,降低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金杜律师指出,但无论是欧盟“碳关税”还是尚处襁褓之中的CCA法案,都给中国出口企业留出了窗口期,使其能更好地了解和熟悉各法案项下的各项制度并找到应对未来国际碳市场以及国际贸易变革的办法。
据金杜律师介绍,CBAM法案将于今年10月进入过渡期,进口商品需要依据CBAM法案对其隐含碳排放量进行申报,但尚无需实际缴纳费用;自2026年起逐渐取消欧盟的免费碳配额并对进口货物施征“碳关税”。现阶段的CBAM法案中其实还存在部分概括性或纲领性的规定,可能会依据过渡期的实施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或调整。“在CBAM调整完善的过程中,中国出口企业除了了解CBAM具体制度,也需要了解CBAM制度的基本逻辑内核,以期寻得以不变应万变之法。”
出口欧盟须购买“碳关税”凭证
除了助力欧盟实现2030年气候目标,CBAM更直接的目的聚焦应对碳泄漏。碳泄漏是指,因为某一国家或地区采取更严的气候政策而导致企业将生产转移至其他对温室气体排放限制较为宽松的国家或地区,从而导致总排放量的增加。
“CBAM的核心逻辑就是将欧盟企业通过向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转移生产来降低碳排放的成本,以收取‘碳关税’的方式重新附加到企业成本上,拉平欧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碳成本。”金杜律师分析称,无论从减排的强制性要求还是碳市场的发展程度来说,欧盟在低碳领域都是全球领先的,这也意味着欧盟企业生产产品的“碳成本”较高。在全球化协作的时代,市场规律致使企业不断寻找碳成本的“洼地”。不少欧盟企业寻求向其他碳成本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转移其生产,并将生产的产品出口回欧盟,从而降低企业的碳成本,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为此,进口到欧盟的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的每一吨碳排放量,在进入欧盟关境时都需要购买一张CBAM凭证,即1张CBAM凭证=1吨隐含碳排放量。CBAM凭证价格由欧盟委员会依据EU ETS中碳配额在拍卖平台上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计算得出。企业应支付的CBAM总价即等于CBAM凭证数量(隐含碳排放量)×CBAM凭证价格。
“通过公式计算出的企业应支付的CBAM总价并非最终企业应支付的金额。”金杜律师提示出口企业,原因在于企业还有一些可能的扣减项。从防范碳泄漏的角度来分析,CBAM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将生产转移到欧盟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所节省的碳成本。因此,CBAM还需要针对不同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已经支付的碳成本进一步调整。企业应支付的CBAM总价还会根据两个因素进行调整:一是欧盟同类产业可以获得的免费碳配额,二是进口到欧盟的产品已经在其生产国支付的碳价。
“中国出口企业如果可以以某种欧盟认可的方式证明自身已经在中国缴纳了碳成本,则可能基于这一事实,降低其可能缴纳的CBAM总额。”金杜律师强调, CBAM在计算应税价格时默认的前提是,该进口产品在其出口国产生的碳排放量要高于欧盟免费发放给同类企业的碳配额,而其在出口国所要支付的碳成本低于同类产业在欧盟生产所要支付的碳成本,并针对这两个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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