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021年3月7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在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多位内地专家接受记者采访表示,从国家宪制上看,香港特区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从来都属中央事权。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必须在中央主导下进行,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行使权力、履行责任,正当性无可争议,权威性不容置疑。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王振民表示,中国是单一制国家,这决定了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应当也必须由中央决定。
他表示,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六十二条也列明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第十四项是“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里的制度当然包括选举制度。作为全面规定香港特区实行的各种制度的宪制性法律,香港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其最终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也说明规定香港地方选举制度是国家主权行为,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以国家法律形式决定香港选举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表示,在香港特区实行的选举制度是由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基本法加以确立的。香港作为中央政府辖下的特别行政区,其选举是地方性选举,要服从和遵循宪法和基本法所确定的制度规定。香港选举制度主导权和创制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相关权力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制地位所决定的。
韩大元指出,从实践看,香港回归以来,为完善特区选举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附件二)进行过两次解释,对相关问题作出五次决定。根据香港社会发展民主的需要,中央在国家层面行使宪制权力,不断推进香港民主发展,不断探索符合香港实际的民主制度。
韩大元还谈到中央有关部门此前多次举办研讨会、座谈会,广泛听取香港社会各界相关意见建议,并与特区政府多次沟通。“选举制度关系每个选民切身利益,受关注度很高,香港社会对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有不同认识,是正常现象。相信凡是有利于推动‘一国两制’行稳致远、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的意见建议,中央都会高度重视、充分吸纳。”他说。
韩大元认为,决定草案说明中提出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这充分体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有利于凝聚香港各界共识,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