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天下安。作为传统农业大国,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围绕着“建立什么样的社会”以及“怎样进行社会治理”、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治理制度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创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乡村的治理实行了不同的治理模式。
一、“村社合一”阶段(1949—195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在充分借鉴老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的成功实践和经验基础上,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利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了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农民个体私有制。1953年从“互助组”开始,到其后以更大规模的“高级社”,农业合作化运动促进了土地私有制全面转向集体所有制。新型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实现了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释放了农村生产力。这一时期乡村治理的特征表现为农村高级合作社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以集体所有为基础、以互助互利为原则的乡村治理模式初步形成,在促进公平基础上提升了生产效率,为实现社会稳定提供了制度基础。
二、“政社合一”阶段(1958—1982年)
1958年,国家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提出了人民公社的制度创新和机制构想,更大范围地实现规模经济,快速构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特别是工业化体系。从人民公社建立之初来考察,权力的高度集中更为便捷、更为广泛地整合了农村资源,改善了农村生产条件,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一时期乡村治理的特征是依靠各级政府主导、借助强大意识形态进行管理,全能的、行政主导的乡村治理机制和治理模式与传统农业生产之间的矛盾开始凸显,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严重挫伤农民的积极性,农村社会发展僵化,农村人口长期没有摆脱贫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从政策层面启动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志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动摇了“政社合一”的乡村治理机制和治理模式的基础。
三、“乡政村治”阶段(1983—2016年)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成立乡镇政府,实行政社分开,并依据生产需要和农民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这个文件标志着“政社合一”乡村治理机制和治理模式的结束,开启了新型乡村治理机制和治理模式。“乡政村治”就是“国家的基层政权建立在乡镇一级,乡镇以下实行村民自治”。这一模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治理主体地位,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乡政府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厘清了各方职责与权限。从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到2010年进行修订,乡村治理经历了乡村分治、党政分工、撤并乡村、乡镇机构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等一系列制度变迁和完善的过程,治理机制和治理模式在渐进式改革进程中不断优化。
四、“三治结合”阶段(2017年至今)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明确指出在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基础上,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其后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再次强调要构建“三治结合”的治理机制,政府主导的乡村治理进入“三治结合”阶段。构建“三治结合”的治理机制,即在坚持党建引领的基础上,将乡村自治嵌入法治和德治的治理框架,以实现乡村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从而保障乡村治理公平、效率和社会稳定的目标实现。
“三治”指的是自治、法治、德治。所谓自治,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有序参与社会事务的一种治理方式;所谓法治,即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公民依法行事、社会依法运行的一种治理方式;所谓德治,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通过榜样示范、礼仪教化、道德评议等,在全社会形成普遍认同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尺度,营造崇德向善、诚信友爱的良好社会风尚的一种治理方式。构建“三治结合”治理机制,即在坚持党建引领的基础上,将乡村自治嵌入法治和德治的治理框架,以实现乡村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从而保障乡村治理公平、效率和社会稳定的目标实现。
“三治”的内在关系。自治为基,鼓励把群众能够自己办的事交给群众、把社会组织能够办的事交给社会组织、把市场能做的事交给市场,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法治为本,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手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思路、构筑底线,营造办事以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德治为先,强化道德教化,提升农村居民素养,厚植乡村社会治理道德底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治结合”的实践肇始于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和发展。2013年始,桐乡率先开展自治、法治、德治的建设试点,镇级层面设立“百姓参政团”、村级设立“百事服务团”以推动自治,创立“依法行政指数”考核制度、组建三级法律服务团以确保法治,组建道德评议组织、并将道德模范评选常态化以深化德治,形成“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格局。桐乡市乡村自发的“三治结合”实践探索积累的经验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并且在全国乡村治理的综合实践中不断得到认识的深化。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规定:“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在这个阶段“三治”的表述顺序一直是法治、德治、自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加强和创新乡村社会治理明确了方向。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规定:“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同年9月颁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进一步强调:“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强化法律权威地位,以德治滋养法治、涵养自治,让德治贯穿乡村治理全过程。”以上“三治”的表述顺序无论是体系、体制还是机制,顺序均为自治、法治、德治。“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方略完成了从具体实践到理论的飞跃,体现了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为破解乡村治理困境提供了重要路径。
乡村治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也影响着党执政根基的巩固和农民利益的维护。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治理的变迁历程,为构建现代化乡村治理之路提供了经验和思路。我们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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