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精神,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促进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促进更多科技成果来我省转化孵化,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为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的评价导向。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和价值发现作用,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评价核心,全面准确反映科技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激发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引导我省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更多科技成果转化孵化。
坚持科学多维的评价体系。健全多维度、分类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科学确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可转化和产业化成果等的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积极性,在我省营造科技成果评价的良好创新生态。
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把握科研渐进性和科技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科技成果回溯,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促使更多科技成果在我省实现资本化、产业化。
二、遵循科学的分类和多维度评价标准
(一)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根据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二)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内外“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三)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四唯”问题。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问题。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不得把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四)强化科技成果评价的绩效导向。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着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科技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开展科研项目立项前评估。紧紧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以获得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为目标,强化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导向,实施科研项目立项前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的产业发展需求度,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预期成效和潜在价值等方面指标。依据评估结果,合理配置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项目研发,促进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三、构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评价体系
(一)建立联拨联投导向的评价机制。依托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构建科技成果前期评价平台,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企业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提早介入研发、转化活动。瞄准国际产业前沿,对科研项目进行前瞻性评价,筛选出一批在关键性、共性技术领域实现重大突破,能够实现产业高端引领发展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项目,通过“投贷债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雄安新区打造雄安国际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在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承德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试点一批科技成果评价与科技成果转化改革举措,承接北京优质创新资源疏解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二)建设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对接,依托省科技成果转化网“一网八系统”(一网:成果转化网;八系统:交易信息、评估评价、智能配对、竞价报价、交易交割、鉴证登记、数据监管、成果转化管理系统),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和发布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发布科技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信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三)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制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明确机构资质、专业水平等要求,引导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完善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及质控体系,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评价指标和方法。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规范市场评价活动。建立第三方评价的监督机制,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诚信教育,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四)加强科技成果评价队伍建设。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依托我省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四、完善符合创新规律的评价方法
(一)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按照“四个面向”要求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抓紧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推广标准化评价。探索建立研发转化类项目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数据归集,作为科技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建立面向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模型。依据相关标准,结合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基于评价指标类别和特点,围绕不同领域、不同阶段科技成果,建立工作分解结构、质量成本跟踪、风险要素控制、成熟度检验、市场价值测算、资金需求测算、专家定性评价等多维度评价模型。(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三)完善科技成果奖励制度。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规则、提名项目异议处置办法,强化科技奖励与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科技发展规划的紧密结合,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坚持公正性和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定期更新《河北省社会科技奖励目录》,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科技厅)
(四)强化科技成果评价的依法合规监督。指导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纪委监委机关)
五、畅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渠道
(一)推进科技成果熟化和示范运用。增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基地载体的承接能力,支持园区和孵化器围绕主导产业创新发展,建设一批中试孵化公共服务平台,向园区和孵化器推送定制化高质量科技成果,打造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集中承载地。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发布一批新应用场景目录,打造一批先进应用场景试点示范工程。(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二)推动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在省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设立河北产权市场技术资产交易部,研究制定场内技术交易规则,支持其与河北产权市场、中国技术交易所、天津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等机构开展信息交互、成果评价、技术类无形资产转让等方面合作,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定价模式,依法推动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应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推动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展示交易,通过各类推介、对接、路演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
(三)做强科技成果对接品牌活动。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百城百园”、火炬科技成果直通车等对接活动。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常态化合作,举办对接活动,促进国内外重大研发成果及科研能力在我省落地转化为新产品、新产业、新动能。(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四)推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与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贷款等融资机制,落实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开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五)开展“投贷债补”改革试点。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发挥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引导各类金融资本通过“投贷债补”等多种渠道,优化信用评价模型,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鼓励石家庄、唐山、保定市等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先行先试,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设立科技支行、科技融资担保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发行科技企业集合债券,开展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科技厅牵头我省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评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行业、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成果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
(二)开展改革试点。省科技厅选择5至10个不同类型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依托评价机构探索简便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做法,适时向全省推广。
(三)落实主体责任。省科技厅制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明确评价机构的资质要求、运行机制、管理规范等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有关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并报送省科技厅。各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在一年内完成相关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或管理办法制修订任务,并报送省科技厅。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制度执行,注重社会监督,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省科技厅要牵头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工作的指导推动,交流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广泛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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