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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乡社区协商求解基层治理“最大公约数”

作者:林学达 2022-05-19 13:15 来源:中国企业网 次阅读
 
以城乡社区协商求解基层治理“最大公约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城乡社区协商是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居民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和谐稳定。

城乡社区协商的政策推动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指出,“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了协商民主的七条渠道,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城乡社区协商就属于基层协商中的一部分。另外,《意见》基本形成和规范了城乡社区协商的主要的任务和基本程序。2016年发布的《民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尚未出台贯彻落实《意见》实施办法的省份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推动并确保2016年底前出台。”《通知》还指出,“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成为协商主体,并在城乡社区协商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此外,在一些相关的关于社会治理和基层治理的文件中,也提到了城乡社区协商的要求。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指出:“提高社区居民议事协商能力,凡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牵头,组织居民群众协商解决。”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2021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指出:“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在以上文件指导下,全国各地根据不同的社会发展实际,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比如,近年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一个实施意见》,还有《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

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组成

城乡社区协商是在城乡社区范围内,相关利益主体基于平等、公正、公开、理性进行议事沟通,以取得公共利益及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化解矛盾、维护各自利益的民主形式和过程。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可以按功能分类。这里包含三个阶段:一是协商基础准备阶段。这个阶段要把协商议题、形式来确定下来。二是协商议事阶段。这个阶段是协商主体参与协商议事的重要过程。三是协商成果的实施阶段。当协商达成共识后,就要将协商成果进行实施。在城乡社区实践中,如果不分阶段执行,许多问题是纠缠不清的。协商在不同阶段,参与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分阶段考虑问题,有利于我们认知不同的协商主体,更好地推动具体工作。

明确协商内容。协商议题的确定一般包含这些内容: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的特点,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并且还要细化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

确定协商主体。协商主体是什么?协商主体与协商议题具有直接关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指出,“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民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指出:“推动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成为协商主体,并在城乡社区协商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拓展协商形式。协商形式的选择一般取决于:第一,协商主体的数量和规模;第二,协商议题的内容和性质;第三,协商主体对相关政策的运用能力;第四,协商主体的素质水平和诉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指出,“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规范协商程序。在现实的基层实践中,城乡社区协商议事会是非常重要的协商形式,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亲点报告到会人数,通报上次会议的事项和执行情况。如果是第一次开会,则没有必要通报上次会议情况。接下来,报告协商议题的内容,通报相关的情况。再往下是宣读协商议事的规则,议事的规则可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制定,也可以由协商主体共同议定,当然还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删减一部分环节。然后是相关参会人员按照规则展开充分的讨论,主持人按照议事规则主持整个过程,并在保持中立的情况下尽可能促进各方达成共识。最后,协商成果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另外,如果在协商议事过程中发现议题分歧较大,很难达成共识,主持人应该提议将议题暂时搁置,经到会人员的同意可交由下次会议来解决,最后要把相关材料让到场参会人员亲自签字确认后归档管理。

运用协商成果。当协商共识达成一致后,就进入协商成果的实施、执行和反馈阶段。总体上看,按照实施范围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社区层面;第二,跨社区层面。

和羹之美,在于合异。协商之要,在于为民。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社会治理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是推动行稳致远的内在需要,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务实举措。要把服务居民、造福居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升城乡社区协商成效,求解基层治理“最大公约数”。

(根据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党校(行政学院)副教授林学达《新时代城乡社区协商的理论、政策与实务》讲稿摘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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