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党的十八大以来,城乡社区普遍建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城乡社区协商以不同形式普遍开展起来,并且日益成为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途径。城乡社区协商的价值要充分发挥,有赖于城乡社区协商制度的完善和工作的落实,以下几个方面是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
城乡社区协商的参与主体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用的一个词叫协商参与主体,它不等同于协商主体。一般把参与主体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城乡社区协商的工作主体。工作主体是由其工作职责来确定的。同时,这一部分工作主体还有可能成为协商主体而参与协商。第二,城乡社区协商的协商主体。协商主体的确定比较简单,遵循“一事一议一主体”。第三,城乡社区协商的专业支持主体。在城乡社区协商中,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专业技术主体与协商主体不能等同。也就是说专业技术主体如果与协商主体、协商议题没有利益相关性,一般不能参与协商议事。协商主体非常重要,因为工作主体、专业支持主体在协商议事阶段可能都是为协商主体的议事、达成共识而服务的。
工作主体、协商主体、专业支持主体是怎么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第一,在基础准备阶段要确定协商议题、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当议题被提出以后,一般以工作主体为主。此外,这时工作主体还要与协商主体、利益相关人接触,要反复沟通,甚至开一些见面会,了解议题细节、内容、特征等。第二,一般情况下,这时的工作主体和专业支持主体起幕后服务作用和组织服务作用。唱主角的则是协商主体,他们通过协商议事会等不同协商方式来表达诉求,如果协商成果能达成共识,就进入了实施与评价阶段。第三,协商成果的实施与评价阶段。当成果予以实施后,还有反馈、评价过程。谁来实施协商成果?比如,在社区层面能解决的问题,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可以和协商主体一同执行、实施。
协商主体的代表化和协商主体的代表固定化之间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在实践中,有的城乡社区在协商时,长时期通过几个固定的协商理事,或者议事委员会议事代表参加社区协商议事,这是协商主体的代表固定化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的特征是一人议万事,而协商主体代表化是“一事一议一主体”的代表。
协商共识的达成标准
协商共识是协商主体的各方都能接受的观念或者决定。达成协商共识意味着利益相关方或者协商主体之间对某个议题的决议和意见达成了百分之百的一致。在实际操作中,协商议事会一般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但是一定要与受委托的群体沟通,如果人们认为不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那就要考虑用别的方式。
协商形式的选择
协商形式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选择。比如,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协商形式的选择。此外,还可以根据协商的规模来选择。我们现在有“微协商”方式。这里的“微”不是小的意思,而是精准、精细的意思。在“微协商”实践中,可以根据内容细化原则来分解协商议题。比如,我们要根据便捷有效的原则来优化社区协商的形式。也就是说,社区居委会、党组织做一个大方向的指导就可以了,这样可以实现楼门自治这种协商形式。此外,一些项目、政策要落实到社区,这时我们可以通过“微协商”的方式,把这些项目、政策实施得更好,更精细化。
城乡社区协商如何与基层治理进行融合
第一,城乡社区协商与治理的工作融合度还存在很大提升空间。因为城乡社区协商不应该是简单的开一次会,而是让城乡社区协融入到社区治理,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二,城乡社区协商的效果反馈不足。当前,有些地区没有对城乡社区协商的效果反馈进行明确和硬性的规定。如果城乡社区协商的效果反馈不及时、不准确,就会影响到基层群众对协商议事的参与度。第三,协商参与主体的组织化程度还有待于提高。提高协商参与主体的组织化程度,能更好地调动整合社会资源。
新时代,我们要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加强党对基层协商的领导,提高基层协商的工作能力,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在协商的各个环节。对基层干部和城乡社区工作者进行专题培训,提高基层协商工作的能力水平。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城乡社区协商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党校(行政学院)副教授林学达《新时代城乡社区协商的理论、政策与实务》讲稿摘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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