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或者从事相关行为时,达成垄断协议或实施其他垄断行为,将损害相关市场中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或者实施相关行为时,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有哪些情形,如何识别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如何评价涉及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等备受企业关注。
为此,5月30日,上海知识产权园联合长三角知识产权发展联盟、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协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涉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识别与规制”知观春季研讨会,在《中国企业报》中企视讯《知新大讲堂》频道线上直播。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原江苏高院副巡视员、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上海知识产权园总经理潘抒,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妙春,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小兵、上海汉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沈锃桢,深入探讨涉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识别与规制问题,由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所中心主任郭国中担任主持人。
2020年底中央提出“强化反垄断”,2021年我国反垄断执法进一步严苛。“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对于确定性领域和非确定领域,应该适用两套不同的思维体系。”孔祥俊强调反垄断法的谦抑适用原则,“反垄断执法仍存在大量潜在错误,这些错误可能导致极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孔祥俊提到反垄断司法的最低限度主义,他表示,最低限度主义主张“尽量避免宽泛规则和抽象理论,将注意力集中在对解决特定争议确有必要的事情上”。
司法对于垄断协议总体上适用效果分析,但在具体使用方式和考量因素上各不相同,反垄断法施行遵循法律适用的通行之道,同时兼具逻辑与经验相结合的特色。“反垄断法的准确诠释需要把握好一般与特殊,不能过于强调反垄断法的特殊性而排斥通行规则的适用,或者因特殊性而限制了认识问题的视野。”孔祥俊建议,在判定知识产权等垄断行为时,司法层面应积极探寻反垄断法的妥当性适用。
对于企业等个体而言,如何识别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王小兵认为,知识产权垄断协议具有以合理使用知识产权之名,行滥用知识产权之实;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特点。“反垄断法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王小兵表示,对于作为裁判或和解依据的知识产权协议,若具有“垄断协议”外观,司法机关应当主动进行审查,同时,企业在达成或实施知识产权协议时,应引入反垄断法合规审查视角,审查知识产权协议的合规性。
“企业实施垄断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将遭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沈锃桢建议,企业在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重视垄断合规,避免滥用知识产权,当涉及垄断行为,企业应积极应对垄断诉讼并配合调查,尽量减免处罚。沈锃桢认为,目前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正是企业增强规避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契机,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应树立正确、良性的市场竞争态度,避免陷入知识产权垄断风险。
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支撑,宋健表示,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并拒绝交易得到了法律允许,即使企业受到垄断行为质疑,也会在严格的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的分析框架内进行确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具备反垄断的合规意识。”宋健建议道,“任何权利放大到极致程度,一定会有问题,如果是正常的市场运行,企业的专利“排他权”(未经许可不得实施)则受到法律保护”。
“以前,垄断大多发生在国际跨国公司等大企业身上,显得很稀少,但实践后发现,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垄断行为无处不在。”朱妙春希望,通过此次研讨会,让更多的企业家进一步认识《反垄断法》的核心和宗旨,增强企业家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垄断和反垄断的意识。“在签协议的时候,不管是权利人还是非权利人,都要仔细研读,深入了解垄断法规,不要踩到《反垄断法》红线。”朱妙春最后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