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是中国资本市场建设的一个重要而迫切的工作。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院长秦荣生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特别回顾了著名的康美药业案,其中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100%连带责任,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秦荣生认为:“康美药业案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启示,应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制度,优化上市公司审计环境,切实提升审计质量。”
秦荣生介绍: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制度在国际上早已司空见惯,全球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对上市公司实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从国际范围看,轮换年限有3年、5年的,也有10年及10年以上的。
而中国对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至今没有明确规定,仅对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做出了规定。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为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制度,提供了依据和指导。中国证监会2003年10月发布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
对此,秦荣生提出四点建议:
1.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选聘、续聘和强制轮换制度。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且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实施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制度,可以避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干扰,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独立性,提高上市公司审计质量。
2.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强制轮换的年限一般为6年,即上市公司董事会两个任期;如强制轮换时遇重大并购和融资等情况,最长不超过9年,即上市公司董事会三个任期。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强制轮换,可以规定连续为某一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一般不超过3年;如强制轮换时遇重大并购和融资等情况,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被强制轮换后,3年内不得为该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3.加强对实施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制度的外部监管。中国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和交易所要建立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的监管制度,及时提醒上市公司需轮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节点;对于特殊情况需延长轮换年限的,上市公司应提前提出申请;对于不执行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实施监管谈话、谈话提醒、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等。
4.加强对实施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制度的内部监督。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纪检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轮换、选聘过程的监督,并对实施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明确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监督职责。
而对于实施审计轮换制的意义,秦荣生也做了阐述:
1.实施审计轮换制,有利于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
2.实施审计轮换制,有利于提高和改善审计质量。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其可使注册会计师保持必要的谨慎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质量控制。二是其有助于避免思维定势。长时间的合作还会使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形成思维定势。
3.实施审计轮换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遏制财务造假。
虽然中国对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没有明确规定,但相近工作却也有一定开展。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连续超过5年”。财政部于2010年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5年。
秦荣生对记者说:“借鉴主要国家的做法,建议财政部在根据国办《意见》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时,适当延长轮换年限,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年限不超过10年;同时明确规定冷却期,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轮出被审计企业后,2年或3年内不得为该企业提供审计服务。为落实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建议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时,明确要求: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招投标的发起、招标文件的拟定、评分标准的设定、参选机构的评价及候选机构的确定负有直接责任。考虑到公司治理准则中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相对原则,建议有关部门在修订公司治理准则时细化对审计委员会职责的要求。”
而对于审计轮换制主要形式,秦荣生认为要有两种:一是事务所轮换,即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上市公司要更换聘任的事务所,二是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轮换,既对同一客户,事务所内部对相应负责的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经理按照一定的年限实行轮换。
秦荣生特别强调:鉴于目前国内审计招投标的现状,低价恶性竞争现象突出,提升审计质量任重道远,也考虑财政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管理全国会计工作”及“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建议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时,明确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