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者,圆不失规,方不失矩”。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十九大以来的五年,是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五年。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召开七次全会,分别就宪法修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大大减少了发展的盲目性和社会代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因而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
一方面,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的依据,需要具有稳定性和延续性,这是确立制度的内在要求。制度作为一种规则,是通过规范、调节、稳定人的活动,将人与人之间因立场、利益、需求、思想观念等的差异而产生的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从制度的功能讲,制度要具有单一性、稳定性、限制性,不能朝令夕改;但是人的活动是多样的、变动的、选择性的,制度的单一性与人的活动的多样性之间有矛盾,制度的稳定性与人的活动的变动性之间有矛盾,这种矛盾和紧张关系激发了制度的不断变迁和不断创新。
另一方面,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完美的。不完美是制度存在的常态。恩格斯指出:“历史同认识一样,永远不会在人类的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中最终结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相反,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恩格斯指出了国家、社会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历史性。随着人们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样态也不断发生改变,作为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改革,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因此,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是我们制度建设的一个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有方向
社会主义道路不能变、社会主义方向不能偏。未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在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的前提下,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顺应实践要求,制定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有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着重研究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
制度建设要明确回答“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一重大政治问题。具体来说,要坚持总结历史和面向未来、顶层设计和分层对接、原则制定和举措部署、问题导向和实践推进、守正创新和开拓进取、关键突出和具体兼顾、保持定力和改革创新的辩证统一原则,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我们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个立国之本,既以四项基本原则保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又通过改革开放赋予四项基本原则新的时代内涵,排除各种干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有目标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这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是相对应的。可以发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重在“治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重在“发展”。
我们党推进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都是根据我国国情和时代要求逐步推进的,目标越来越坚定、越来越明确、越来越细化、越来越科学。一方面不急功近利,强调一代接着一代干,一代人干好一代人的事情,为下一代人干出更好的成绩打好基础;另一方面,我们坚持继承基础上的发展和完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部基本理论研究室主任任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建设的重要论述》讲稿摘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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