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部干货满满的地方立法,也是一系列实打实的惠企举措的“合订本”,更是基层执法者可以随时拿出来应用的执行手册。
4月10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又跨出了一大步,将之前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规,让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常态化、法制化。
这次《条例》中有“自上而下”的,但更多的是“自下而上”,明确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
首先,《条例》体现在一个“放”字上,承诺要“放”的,绝对放足、放到底,绝不拖泥带水,绝对不搞“变相”的不放,用地方立法封掉今后可能出现的行政拦路虎、绊脚石。
《条例》明确,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
其次,这是一部“细致”的立法,不飘不浮,有的放矢,在痛点、难点、堵点上下功夫,一个条款背后就有实实在在的措施,就能解决企业的真实问题,明确:电子印章与物理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制、缩短注销公告时间。《条例》中提出上海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甚至进一步规定“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这样的细节,就是以地方大立法来解决“细节里的小魔鬼”,让一线小实务操作和大的改革同步。
第三,《条例》中全面确立了企业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机制,开示轻微违法情形,统一执法尺度。过去推行“轻微违法免罚”,企业总有疑问:什么才算“轻微”?谁说了算?执法者也在疑问:“怎么不罚才不算不作为”?正像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罗培新所举的例子,有了这部《条例》之后,“空调往外滴水也要罚款”此类机械执法,将与上海渐行渐远。
“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是上海工作的重中之重,从优化营商环境1.0到2.0,再到3.0,直至这次《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改善营商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我们看到,这部地方立法里面禁止“变相……”出现了5次,“不得”出现了26次,“任何”出现了6次,这么多语气强烈的表达,出现在一部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当中,彰显上海推进改革的决心和勇气。推进营商环境的改善,不是和风细雨,而是大刀阔斧,斩钉截铁,雷厉风行。上海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军令如山,说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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