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家创投机构准备批量起诉被投资企业引起市场关注。从该机构发布的诉讼法律采购招标内容看,诉讼原因多与被投资企业未能如约上市触发回购条款有关。这些纠纷的源头都来自于创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对赌协议。
什么是对赌协议?在国内创投领域,多是指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假如被投资企业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未能达到一定的条件(比如业绩增速、上市时间),则该被投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有义务以一定的价格回购其股份。
近些年因为对赌协议而失去公司控制权、被列入“老赖”名单的创业者不在少数,业内对于对赌协议是否过于苛刻也一直存在争论。但从目前来看,想拿创投机构的钱就必须签对赌协议似乎已被默认。
正向来看,对赌协议对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具有激励作用,通过明确的业绩增长指标,或是上市时间,可以推动被投资企业专心前行。同时,对赌的签署也增加了被投资企业拿到融资的概率,毕竟这份协议体现了企业的发展决心和信心。而对于创投机构而言,对赌协议有助于减少估值分歧,也是一种约束和激励机制。
但对赌协议也有其弊端。一旦对赌协议的条款设定过于关注短期目标,很可能打乱被投资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甚至会造成创业者采取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来达成协议的要求。更为“可怕”的是,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对赌条款实际上打破了创业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本质特征,把创业的风险又推回企业身上。以国内实践中常见上市时间条款为例,一旦被投资企业无法按照预期时间上市,就不得不以“投资本金+回购利息”的方式来进行回购,一方面会让经营困难的企业雪上加霜,另一方面这类股权投资大概率会有被“债权化”的趋势,严重偏离了股权投资的初衷和作用。
前些年,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市场资金充裕,项目种类多,对赌协议在促进投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阶段我国创投市场已发生了明显变化,比如,市场能实现高速成长的互联网项目不足,而一些“硬科技”项目成长周期则明显拉长。再比如,去年8月底以来,IPO阶段性收紧,退出环境也发生了改变,市场沿用过去的对赌条款显然已不合适。
在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国内对赌协议条款的设计、激发创投市场的活力值得深入探讨。如果说股权投资好比一场婚姻,这就意味着双方必须携手与共,任何条款的设计都应该遵循创投机构和被投资企业间的风险收益平衡,通过设置合理的公司增长目标,提供更加丰富的投后管理,与被投资企业共进退。当对赌协议不再成为被投资企业的一种负担,创投的赋能必将为我国初创型企业带来更多发展动力。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马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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