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中旬,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其中5名独立董事承担上亿元连带赔偿责任,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随后几天,20多家上市公司密集发布独立董事离职公告。不少业界人士认为,一段时间以来,部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被诟病既不“独立”也不“懂事”,制衡监督作用难有效发挥,上市公司独董生态亟待修复改善。
独董亿元连带责任辞职现象引关注
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等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包括5名时任独立董事在内的13名相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其中,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三人因在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签字,被判承担10%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2.46亿元;郭崇慧、张平两人在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1.23亿元。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姝威表示,康美药业案件的法院判决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标志性事件,将推动清理不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责任的独董。
康美药业的财报数据显示,5名独立董事税前报酬多为每年12万元,累计获酬均在60万元以下。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这是我国资本市场独立董事第一次承担如此高额的连带赔偿责任,对整个资本市场以及其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等,都带来强烈冲击。
而据记者统计,截至24日记者发稿,自11月13日以来,已经有西藏珠峰、万润股份、*ST天首、*ST游久等20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递交辞呈,多是出于“个人原因”。部分独董离职后,上市公司股价一度下滑,不得不公开澄清。有专家预测,未来一段时间或有更多独董选择离职,甚至可能产生“独董用工荒”。
“独董不独”饱受诟病“签名机器”难制衡
自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引入独董制度已有二十年。
按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国证监会高级经济师方重近期撰文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运行约20年来,独立董事队伍日益壮大,国内A股上市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人数从当初的709人(次)上升到2020年的13517人(次),增长了约18倍。独立董事专业日趋优化,专业性特点日渐突出。
受访专家表示,理论上,独立董事是和公司没有利益关联的董事,往往由律师、会计师、专家学者等担任。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提高董事会运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约束,起到维护股东权益的作用。但实践中,独立董事所起作用与市场期望还有不小差距,制衡监督作用尚难有效发挥,有些独董被认为是“签名机器”。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利说,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但一些上市公司的独董,更多地扮演了“咨询顾问”的角色,外部监督制衡职能严重弱化。
一些业界专家表示,不少上市公司独董的聘请主要是大股东或管理层说了算,存在“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现象。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问题,大股东往往脱不了干系,独董可能难以站到大股东或管理层的对立面,真正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与此同时,独立董事不“懂事”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独立董事不坐班,有的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两、三个月才去公司一趟,无法独立判断、客观履行职务,难以辨别相关议案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
“蜻蜓点水”式的工作方式,使独立董事职务日渐名誉化,且薪酬津贴也不高……一位上市公司负责人说,当前的独立董事运行生态,较难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实际有意义的帮助。
何时方能“独立”又“懂事”独董生态亟待修复
康美药业案过亿元连带责任的重罚,引起市场对于独董话题的关注。不少业界专家认为,独董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等具有积极意义,宜通过对独董制度权、责、利的进一步规范,让独董真正“独立”又“懂事”。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并改进完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明等建议,监管部门或协会等可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完善独董的选任和管理。同时,不少专家表示,独立董事的选聘要考虑大股东回避,或由中小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差额选举。
另一方面,专家认为,独立董事报酬体系需要不断改进完善。李大霄认为,完善的独董制度既要做实独董责任,也要为独董提供合理激励,让独董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
有专家建议,可探索设立独董薪酬基金,完善独董保障机制,为独董的非主观履职责任提供救济和法律援助,这也能对尽职的独董予以激励。
刘俊海表示,独立董事的履职可探索全职化。目前上市公司为独董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尚不是强制性规定,需要逐步完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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