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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6-20 15:02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次阅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

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两会”精神,落实202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建立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惠企政策兑现、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等服务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畅通产业链大循环,培育一批链主型企业和“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等中小企业群体,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大力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积极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严格按照政策落实劳务报酬发放,促进当地群众就近就地就业增收。鼓励各地按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政策措施,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特点,持续改进和丰富信贷产品,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开发线上贷款、无还本续贷等产品,优化信贷业务流程,创新风险评估方式,提高贷款效率,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便利度,助力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对稳岗率达到95%以上、有扩岗需求的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全省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对持续增加用工、稳岗扩岗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适当加大贷款利率优惠力度。(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等于上年度新增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除以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的百分比)。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的划定按现有规定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审核发放程序和其他申领条件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399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要注重防范基金风险,保障基金安全。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创业吸纳就业。持续优化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加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促进服务业行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扩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校生及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在此3类行业企业新创业且信用良好的,创业担保贷款在20万元以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吸纳1人以上新增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增加1人给予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5000元;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再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申请一次。鼓励地方政府投资设立“创业一条街”,利用国有闲置资产设立“创业点”,引导就业困难人员参与批发零售、家政服务、餐饮民宿、物流配送等门槛较低、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小规模创业项目,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创业的,各级财政统筹资金,给予一定金额的租金、物管费、设备采购费补贴。上述政策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2023年新签订借款合同(含续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涉及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捕渔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6类群体的,其原需个人承担利息部分全部予以免除,其他群体原需个人承担利息部分的50%予以免除;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向放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3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全面实施两级简易审批制度,缩短受理审批时限;畅通创业担保贷款“无还本续贷”办理通道,提前15个工作日完成续贷审批手续。稳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市场信用担保模式试点改革,健全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降低创业贷款担保门槛。建立逾期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健全呆账核销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围绕重点产业和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需求,坚持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发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高质量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支持企业职工参加数字经济领域专项培训认证,对取得目录内数字技能认证培训证书,并与省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按一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目录清单和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加强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审核比对,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审核发放程序和其他申领条件按现行规定执行。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企业吸纳青年就业。鼓励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吸纳就业,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各地要严格按政策对象范围、申报条件、统一口径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2023年全省“三支一扶”计划招募不少于1800人,“西部计划”计划招录不少于900人。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按规定享受各类就业创业补贴。大力开发基层乡村振兴、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协理、高校科研项目等领域就业岗位。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按规定实施代偿。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考研加分、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事业单位经批准可按规定采取校园招聘方式送考上门,招聘教育、医疗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优秀应届毕业生。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增设“就创之家”,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宣传、招聘服务、就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困难帮扶等优质高效服务。支持优质人力资源机构招聘服务进校园,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高校联合举办的大型、中型、小型线下招聘活动分别按15万元、10万元、6万元给予补助。(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全省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挖掘岗位潜力,把当前所需与超前储备人才结合起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确保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不低于去年。省国资委出资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计划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少于5000人。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汇总编制企业人才需求目录,组织企业完善公开招聘机制,及时发布招聘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统筹各地各单位选调生招录需求,进一步加大面向省内外高校选调优秀毕业生工作力度。在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加大招录、招聘力度,面向应届毕业生的岗位不得低于40%。(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就业见习规模。2023年全省募集适于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见习岗位3.6万个以上。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试点地区的补充工伤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当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在见习期内,见习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满1个月但未满约定期限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育和扶持。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优先推荐入驻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按规定给予场地免费、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政策指导等支持。对新入驻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房租、物管费、卫生费等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将长期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持续落实就业服务“1131”计划,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加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脱贫劳动力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用工单位,分别按照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上述政策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障就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持续做好失业人员信息共享,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步梳理前期本地出台的阶段性稳就业政策,统一政策适用范围、享受条件和申报流程,明确办事指南、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加速释放政策红利,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要全面推进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打造省、市、县、乡、村五级“就创之家”。要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要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宣传解读。各地要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短视频等多种媒体,扩大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人社惠企政策兑现窗口,为中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和困难群体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精准高效的政策推送和政策兑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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