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相比过去,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以来,从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到全面推进、积厚成势,再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各领域的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确立,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在坚持中得到完善和发展。
所谓根本制度,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起着奠基础、定方向、管全局作用的制度,它们反映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质的规定性,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都不能有丝毫动摇,否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不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重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另外,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讲话中称“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这样,党已经明确提出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有党的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根本制度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覆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全局。
基本制度和根本制度一样,都属于本源、根源意义上的制度,区别在于基本制度涵盖的范围更广一些,从不同领域或方面维持并推动着制度体系的正常运行,而根本制度只是在基本制度中最能体现该制度质的规定性的制度。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党的重要文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已经分领域提出基本制度并明确其内涵的有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当然,在党的领导和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领域,应该也存在着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制度。随着这些领域已经建立的重要制度不断成熟和定型,从中确立相应的基本制度也是势在必行。如果说根本制度是制度确立之本,基本制度是制度运行之基,那么重要制度就是在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统领下保障制度正常运转和有效发挥作用的具体制度以及相应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它们在制度体系中上接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下连受制度规范和制约的一切活动,覆盖党的领导、政治、法治、行政、经济、文化、民生、社会、生态、军队、国家统一、外交、监督等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在每一方面又都涉及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可以说,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十三个“坚持和完善”所涉及的五十五项(或类)具体制度中,除却已经明确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都可以说是重要制度。相比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动态性更强一些。它们来源于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至一定程度,还可能会因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而上升为基本制度乃至根本制度。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一个动态过程,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党已经明确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基础上作出了一些新的概括,随着实践发展,党还会在这个概括的基础上作出更新的概括,由此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中央社会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教授左鹏《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起点和伟大成就》讲稿摘编整理)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