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乃育 绘
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润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厦门某公司涉嫌侵犯其产品的外观专利,从2016年起,就专利纠纷的解决历经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行政裁决、法院两审、对方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获胜但又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虹润公司又就专利权无效案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该专利纠纷陷入行政处理、司法审理、再次行政处理、再次司法审理的“循环诉讼”怪圈。
而在另一起发明专利纠纷中,福建某企业从2013年起已先后4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请涉案专利权无效,其他人士也2次提请该专利权无效。
被反复提请专利权无效让专利权人头痛不已、缺乏安全感,同时反复的审查也消耗着国家和社会资源。
有关专家指出,专利权被反复提请无效的尴尬及“循环诉讼”的怪圈,源于某些个人或企业对现行专利法第45条的恶意利用。
赢了官司又被宣告专利权无效
虹润公司诉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厦门某公司专利行政纠纷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厦门某公司侵权。这意味着虹润公司在终审判决中获胜。
按理说,法院终审判决后案子就该告一段落并进入执行阶段,但事实上该专利纠纷远未结束。被终审判决认定侵犯虹润公司专利的厦门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规定,于2019年1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后者于2020年5月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虹润公司董事长林善平介绍了一些背景情况。为了打专利官司,2016年6月,虹润公司按照原厦门市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根据国家专利法第61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进行专利权评价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8月完成审查,作出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其结论是虹润公司涉案专利有效。有了这一“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厦门市知识产权局才受理了这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二审法院也均要求提供该报告。该“专利权评价报告”构成虹润公司打专利官司的基础,也是法院审理该起案件的主要依据之一。
原来被认为“有效”的专利为什么后来又被宣告“无效”了?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因为无效请求人收集、检索到了“新证据”,才宣布涉案专利权无效。
林善平表示:“正是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作出了‘专利权评价报告’,认定虹润公司涉案专利有效,我们才下决心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但是,在法院终审判决虹润公司胜诉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第45条又作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等于抽掉了我们进行行政处理和司法诉讼的基础。”
他说,对同一个专利,前后做出完全相反的两个结论,在实践中让企业无所适从。
反复提请专利权无效为何出现?
多位业界人士指出,由于专利法第45条对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在提出主体、时间阶段、提出次数等方面均无限制条件,只要以“新证据”的名义,就可以随意提请宣布无效,所以在实践中同一案件反复提请专利权无效的怪事频频出现。“手机自拍杆”为社会大众广泛使用,其专利权人也获得巨大利益,但该专利权已先后被29次提请无效;“郎科”U盘专利权已被21次提请无效,二者成为专利界著名案件。
福州鼎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商利告诉记者,专利纠纷中有的当事人搞“诉讼策略”,掌握了一些证据后并不一次性提出,而是利用45条的规定一条一条地抛出,反复提请无效,用拖延战术把诉争专利拖至保护期失效。有的利害关系人不想浮出水面,就找来一些“稻草人”——非利害关系人、非涉案被告人,通过他们反复提请无效。
专利法第45条还易导致专利纠纷陷入行政处理和司法审理“反复循环”的怪圈。虹润公司的经历就很典型,它已经历了行政处理、司法审理、再次行政处理、再次司法审理。如果虹润输了,只好作罢;如果赢了,只要厦门某公司又找到“新证据”,即可依据第45条再一次提请无效,开始新一轮诉争。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原副主任许长荣分析认为,现行专利法第45条在实践中造成2个消极后果:一是与专利法第61条发生矛盾,导致有关机关的行政行为前后自相矛盾;二是导致行政处理和司法审理结果的矛盾。用行政复审的结论否定法院终审判决,显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原则。他认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不宜再受理,即便出现了新的证据和理由,也应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完善相关法规化解纠纷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文兴及王商利认为,现行专利法第45条应予修改完善,在提请无效的主体、时间阶段、证据理由,以及同一主体无效提起次数等方面设定限制条件,并且与诉讼的司法程序更有效地衔接,不能无休止地提请无效并导致循环诉讼。
上文提到的福建某企业与江苏籍发明专利权人之间的纠纷自2013年至今,已经历4次提请无效,并经历了3轮司法诉讼,双方均陷入“马拉松”式诉累。第一轮司法诉讼是:2017年提请无效无果后,该企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无效,目前一审已败诉;第二轮诉讼是:专利权人向福建省某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投诉该企业专利侵权获得支持,该企业不服行政裁定而发起行政诉讼,目前一审二审皆败诉;第三轮诉讼是:专利权人发起民事诉讼,要求该企业赔偿损失,目前二审正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
相关专家分析指出,虹润公司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属于防守;福建某公司是为了推翻对方的专利权,属于进攻。但无论是防守还是进攻,两方企业一旦陷入专利纠纷,都面临“马拉松”式无休无止的诉累,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纠纷获得实质性解决的过程痛苦而漫长,有些专利权在诉争过程中就失效了,而实力弱的企业往往不堪拖累。
对此,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相关人士表示,“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专利权被反复无效、循环诉讼的情形,这已经成为创新企业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建议在新的专利法修订中,修改涉及‘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款,进一步简化救济程序,促进纠纷实质性解决和确保执法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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