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地方城投领域案件多发。这一现象引起社会较高关注。相关人士建议,应该以问题导向出发,通过畅通融资渠道、规范融资中介、加强城投企业监管等措施,织密制度笼子,遏制城投领域乱象。
城投领域腐败案频发引发关注
6月6日,昆山市纪委发布信息,长期在城投领域工作的陶燕灵被查。陶燕灵先后担任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久恒房产销售分公司负责人,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管理部经理,昆山城市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11月任昆山城投房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纪委监委在同兴镇举行廉政文化活动。资料照片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城投领域腐败案件多发,涉及省市县多层级。省级层面,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峥被查,4月28日,副省级城市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臧毅杰落马;市级层面,3月31日福建宁德市城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雷立雄落马,4月25日江西宜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郭建斌落马;县级层面包括3月20日被查的浙江丽水云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叶萌,4月13日落马的湖南省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经理戴向军等。
多数城投领域腐败案涉及金额较大。落马官员在工程招标、工程建设、转让土地等项目收受贿赂的金额随着项目规模“水涨船高”。据通报,江苏省镇江市自2022年1月开展融资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以来,共立案查处党员干部22人,其中县处级干部3人,挽回经济损失近16亿元。陕西省汉中市城投办原主任张汉安收受贿赂达3500余万元;湖南省湘潭市相关领域反腐,留置40人,追赃挽损34.12亿元……
记者调查发现,高昂的融资中介费成为权力寻租的载体。融资中介费在业内存在许久。一位融资中介人士接受采访时说,融资中介费通常为融资金额的1%-2%,个别项目甚至高达3%,有些平台想融到钱,就必须支付高昂的中介费用。
镇江市纪委监委先后查处6名涉及市县两级政府平台公司“一把手”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发现多名资金“掮客”存在跨区域介入融资业务并获取高额中介费行为,以及向平台公司干部行贿问题,共查处资金“掮客”10人。
大额资金往来、监管薄弱致不法事件时有发生
城投平台涉及的城建项目数量多、资金量大,易滋生腐败。一名业内人士说,“金融机构愿意借钱给城投企业,是因为企业破产倒闭要追责,而政府不会倒闭,借款人也就不用担责。由此城投公司在借钱运作项目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力寻租、利益输送问题。”
由于有政府信用背书,城投企业往往能够让金融机构借贷大额资金。据了解,城投公司的高管及董事等要职不少是由当地政府委派,大多数人员都有政府部门兼职或曾经任职的经历,在一些地方,城投公司俨然成了“第二职能部门”。城投公司举借债务融资被纳入政府部门统筹,因此金融机构愿意大量借贷,期间有大额资金往来,暗藏腐败风险。
另一方面,面对资源高度集中的状况,却存在监管薄弱、制约不足问题。有关纪委负责同志认为,城投平台“一把手”能调动大量资源,权力集中,受到的监督制约却很小。一些企业内部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监事会或独立外部董事履行监督职责流于形式,监事会一年开不了几次会;同时外部监督缺失,相关行政监管机构监管不严,一些外部审计事务所甚至为维持业务关系,故意“放水”。
此外,一些城投公司专业人员欠缺,遴选金融机构存“盲区”。据业内人员反映,城投公司选择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涉及金融工具的资金成本、规模、期限、使用范围、程序要求以及审批效率等等,这些都可能决定着目标基建项目的生死存亡。同时,在相当长时间内,金融机构几乎主导了这一市场,城投公司几乎没有话语权,更没有什么选择权。由此导致城投公司违规融资担保、违规借款、违规举债投资等问题高发。
疏堵结合遏制城投领域乱象
城投平台的腐败问题盘根错节,备受关注。主要从事城市更新项目及城投投资相关业务的西政资本分析说,城投机构融资时,对于经济发达区域,投资人投资意愿强,当地平台可选择的机会也较多,会出现权力寻租现象。经济欠发达区域城市发展需要资金支持,投资人投资热情反而不高,有些区域不得不通过提高融资成本的方式来吸引资金,进而容易引发利益输送。
有关人士认为,开展国有平台企业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追缴行动,城投平台非标融资产品的综合融资成本将更加有效地控制,更重要的是,将迎来更加规范的展业环境。
首先是要畅通国有平台融资渠道,斩断中介掮客的介入渠道。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菊等认为,要从国企平台企业融资具体要求、相关资质材料、具体流程等制度和规定清晰化、公开化起,做好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其次,融资中介需更加规范,通过提供优质融资服务提升竞争力。有关融资中介人士认为,融资中介服务要提高专业性,在规范运营的同时,需要掌握更多的信息,对资金成本和融资途径更加敏感,对国内金融机构和渠道更加了解,提高自身竞争力,避免同质化竞争使得城投机构相关人员产生寻租空间。
另外,要加强对城投公司监管,防范债务风险、社会风险。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等认为,一些城投平台既是融资主体又是建设主体,一手利用政策优势垄断政府业务,一手利用权力地位参与市场竞争,容易引发腐败。建议通过专项巡察、专业审计等方式,促进平台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围绕投融资高频风险点列出权力清单,对投融资行为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同时,提高城投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提升融资决策的科学性,预防腐败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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