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强调“国有资本、非公有制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我们党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科学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下面,我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谈三点看法。
一、现实状况:“宏观、微观
两层次,层次形式若干种,数量
不少、质量不高”
第一,宏观、微观两层次,是指混合所有制经济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从宏观层次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我国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即是说: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又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还有包括国有和集体成分的合资、合作经济;从微观层次讲,混合所有制经济即是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
第二,层次形式若干种,是指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可以分别分出若干种具体形式。从宏观层次看,我国经济具体形式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阶段。一是1949年新中国建立时,我国就属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当时的《共同纲领》确定了5种所有制形式,这包括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当时实行的方针政策是:“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在“一化三改”之后,我国农村经过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持续拔高,绝大多数农民成了集体所有制农民;在城市,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公私合营,最后形成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所有制经济。三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单一公有制经济不断向多种所有制经济转变,逐步形成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经济、外商经济等6种经济成分。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则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外商经济等5种。
按企业资产构成划分,我国已有若干具体形式。有的同志认为是10种、有的认为是16种,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为三大类15种。这包括属于内资企业大类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属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大类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大类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数量不少、质量不高,是指混合所有制企业数量不少但质量不高。据统计,我国已有90%的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股份制改造,中央企业70%的净资产已属上市公司,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引入非公资本的企业户数已达总户数的52%。到2012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份比例已超过53%。从这些数据看,混合所有制企业数量不算少,但从质量特别是治理结构等方面看,诸多企业还没有形成规范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因此,只能说数量不少、质量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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