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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现状:民企行动快国企等安排

作者:石军 2014-01-18 18:50 来源:中国企业报 次阅读
 
混合所有制现状:民企行动快国企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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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强调“国有资本、非公有制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我们党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科学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下面,我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谈三点看法。

  一、现实状况:“宏观、微观

  两层次,层次形式若干种,数量

  不少、质量不高”

  第一,宏观、微观两层次,是指混合所有制经济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从宏观层次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我国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即是说: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又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还有包括国有和集体成分的合资、合作经济;从微观层次讲,混合所有制经济即是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

  第二,层次形式若干种,是指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可以分别分出若干种具体形式。从宏观层次看,我国经济具体形式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阶段。一是1949年新中国建立时,我国就属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当时的《共同纲领》确定了5种所有制形式,这包括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当时实行的方针政策是:“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在“一化三改”之后,我国农村经过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持续拔高,绝大多数农民成了集体所有制农民;在城市,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公私合营,最后形成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所有制经济。三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单一公有制经济不断向多种所有制经济转变,逐步形成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经济、外商经济等6种经济成分。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则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外商经济等5种。

  按企业资产构成划分,我国已有若干具体形式。有的同志认为是10种、有的认为是16种,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为三大类15种。这包括属于内资企业大类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属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大类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大类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数量不少、质量不高,是指混合所有制企业数量不少但质量不高。据统计,我国已有90%的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股份制改造,中央企业70%的净资产已属上市公司,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引入非公资本的企业户数已达总户数的52%。到2012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份比例已超过53%。从这些数据看,混合所有制企业数量不算少,但从质量特别是治理结构等方面看,诸多企业还没有形成规范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因此,只能说数量不少、质量不高。

  二、突出问题:“一快一慢三障碍”

  前一段参加了几个座谈会,在会上会下和许多同志一起谈到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明显感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有关部门同志的看法和行动存在较大差异。概括起来是:“一快一慢三障碍”。

  “一快”,即是民营企业行动快。这主要表现在:思想准备充分、资料甚至方案形成快、东奔西跑动作快。世纪互联公司董事长兼CEO已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拿出了拟与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全套方案;近一个月来,重庆京耀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一直带着资料到处寻找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合作对象。

  “一慢”,即是国有企业行动慢。不少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也在做准备工作并有所行动,但也有一些企业一直在等待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已有原则安排的则在等待具体政策和办法。他们的等待,既有道理,又是顾虑所致。有的同志认为,对国有资产调整不能自以为是,更不能使其流失,必须慎之又慎;有的则感到:难以操作,不好出手;也有的顾虑重重,谁都想控股当头,一旦别人占了控股权,自己就会失去控制力。

  “三障碍”,即是指市场体系、法律体系、国有企业行政级别这三个方面直接阻碍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

  第一,市场体系障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各类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基础,也是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保障条件。目前,我国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远未形成,在许多重要行业还存在国有经济垄断行为,非公经济企业进入仍然困难重重。

  第二,法律体系障碍。目前,我国产权保护和产权流动制度还不健全,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和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非公经济企业和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

  第三,国有企业行政级别障碍。我国国有经济管理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按相应行政级别配备。这种制度既无法使国有企业领导人成为真正职业经理人,又难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还直接影响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近年来,这种制度安排虽然随着改革深化有所改变,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行政级别障碍。

  三、发展路径:“四个取消、四个一样对待”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国有企业积极主动敞开大门,又需要民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更需要各级人大、政府健全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从政府角度看,急需做到:“四个取消、四个一样对待”。

  第一,取消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划界,不再以国有和民营划分准入杠杠,而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让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使各类市场主体同样公平参与准入领域竞争。

  第二,取消对不该保留的市场要素资源的控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使各类市场主体一样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

  第三,取消违背市场规律的行政手段,政府不再以言代法,而要以法律法规为行政准绳,使各类市场主体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取消国有企业行政级别,不再依据行政级别任命企业领导人,而要通过多种渠道培育和发展经理人市场,使各类企业领导人同样在市场上形成和选聘。

  总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注重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必须把公有企业、非公企业和各级政府紧密结合起来。两种所有制企业互为选择对象,它们能不能相互融合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不仅要看双方能不能积极主动洽谈甚至热恋,而且更要看政府这个红娘能不能尽快扫除双方之间的障碍。如果红娘扫除障碍快,双方就会顺利结婚生子、发家致富、强国富民。否则,就会坐失良机、难以结合、贻误发展、误国误民。

  (作者系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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