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
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发布的2021年全国消防救援队接处警与火灾情况报告统计,2021年全年全国消防救援队伍共接报处置各类警情195.6万起,出动消防救援人员2040.8万人次、消防车363.6万辆次,累计从灾害现场营救被困人员19.5万人,疏散遇险人员46.7万人;共接报火灾74.8万起,死亡1987人,受伤2225人,直接财产损失67.5亿元,与2020年相比,起数和伤人、损失分别上升9.7%、24.1%和28.4%,亡人下降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称“消防法”)实施以来,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但目前的消防法中火灾预防、应急消防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仍不够完善,现阶段消防事业仍滞后于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的需求,滞后于应急管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加强应急救援,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有序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不可或缺之举措。”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荣民控股集团董事长史贵禄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作上述表示。为此,他建议进一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消防法于1998年制定,2008年全面修订,2019年和202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基本顺应了国家机构体制的改革和消防工作的改进需求。2018年公安消防部队集体转制,划归应急管理部管理,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国家队,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但是,目前消防法关于地方党委的责任规定缺失,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集中在消防宣传方面,社会单位及人民群众的责任规定较为概括,仅凭消防组织的力量,不足以满足现实需要,责任落实不到位与部门协作不顺畅的问题仍然存在。
二、消防安全防范较为滞后 随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超高层建筑、轨道交通、仓储物流等新型建筑、新型业态不断涌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火灾荷载急剧增加,城中村、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场所消防基础薄弱,火灾风险隐患存量难减、增量难控。从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看,因电气引发的占28.4%,而较大以上火灾则有三分之一系电气原因引起,且以电气线路故障居多,占电气火灾总数的近八成。高层建筑火灾不断上升,人员密集场所亡人概率相对较高,2021年全年发生高层建筑火灾4057起,死亡168人。新能源新业态衍生的火灾风险也明显增大,2021年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故障引发的火灾近1.8万起、死亡57人。消防法的防范不够全面,消防安全宣传仍然没有深入人心,出现了新兴消防风险增加,消防意识薄弱与消防防范知识缺乏并存的状况。
三、缺乏应急消防救援的法律支撑 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立足我国国情和灾害事故特点,构建新时代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举措。当前,消防法关于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的规定,对于火灾事故处置规定较为完善,但对于其他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及部分紧急性消防安全事件的规定比较原则。尤其是应急消防救援的相关权利义务、管控调度等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
四、消防安全法律责任不健全 消防法中法律责任体系与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相匹配,缺乏政府、行业部门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缺乏不履行各类灾害事故应对处置责任追究规定,缺乏对引发较大或者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及人员责任追究规定。法律责任规定刚性不足,导致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应急救援违法行为打击及震慑的法律效果没有充分凸显。
对此,史贵禄提出了三个建议:一是修法时,建议夯实消防安全责任,转变消防安全理念。
1.建议修改消防法第二条为:消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联防联控的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
2.建议修改消防法第四条,明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管。
3.建议修改消防法第六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通过修订立法,进一步细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管理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单位法人主体责任、人民群众社会责任的规定,推动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工作联防联控格局,构建科学的消防安全维护理念。
二是修法时,建议明确应急救援职能。建议修改消防法第七条为:国家加大消防工作信息化投入,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风险动态感知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支持有关协会、消防技术服务、培训、应急救援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提供消防宣传、培训、隐患整改、应急救援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通过修订立法,结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组建,进一步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关系定位、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具体范围、信息共享、灾情研判、调度指挥、应急处置等方面权利义务,为应急救援队伍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提供法律支撑。
三是修法时,建议健全法律责任追究体系。建议提高处罚力度,修改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对消防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应责令其承担限期整改、罚款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